陕农发[2023]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0
文号:陕农发[2023]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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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用地建房行为,促进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


3.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4.不符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5.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6.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农户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在不超过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扩建的面积、审核标准、审批程序等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相关机构完成现场勘察等联审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乡镇农业农村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


2.乡镇自然资源机构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乡镇住房建设机构审查村民建房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设计风貌是否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等。


4.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完成审查后乡镇各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


根据乡镇各机构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三、做好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


(一)严格规划管控


各地在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活生产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庄规划已批准的,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落实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工作,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


每年11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区)上报的计划指标需求进行初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全程监管


(一)宅基地丈量批放


农村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房基底面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现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确建设要求。未经乡镇丈量批放,不得开工。


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级组织报请乡镇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农村村民经批准另址建设住宅,属于建新拆旧的,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住宅施工建设


建设农村住宅,可由建房村民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也可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或者在选用省级、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作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前述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两层以上住宅,施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的施工单位承担。鼓励农村住宅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


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经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及监督检查。


(三)住宅竣工验收


农村住宅竣工后,农户应提请乡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收到核实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到场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建房村民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宅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的,需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对于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依法应当公告、实地查看的,公告、实地查看时间不计入办理登记时间。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对户口簿原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核验,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六、工作要求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一)明确职能,压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引导乡村建设风貌提升,编印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开展村镇建设助理员等管理人员和乡村建筑工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压实乡镇相关部门、村级组织以及村民小组的责任,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同乡镇政府开展审查。


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提供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和村庄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以及生态红线图等图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提供农房设计图集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前谋划、事中管控、事后监管,做好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式)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式)


7.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示意图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0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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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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