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金融办(局、中心),陕西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便于典当行申领当票,方便典当行开展业务,按照《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陕金发[2020]3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从2022年7月起,由各市(区)监管部门办理辖内典当行的当票申领、保管、发放以及台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当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由省局统一印制,票号由省局统一编制,各市(区)监管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各市(区)监管部门向省局申领、核销当票,领用当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各市(区)辖内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向各市(区)监管部门申领当票。
三、各市(区)监管部门要建立当票管理制度,建立当票申领和发放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当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及时向省局上报发放的当票号段,由省局在全国典当监管系统开通对应号段。各市(区)监管部门要经常核对典当行使用当票数量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显示业务笔数相符。
四、各市(区)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当票保管工作,保管当票的库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票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确保账实相符。
五、各市(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票号顺序发放当票,不得跳号段和逆号段发放当票。典当行凭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申领当票,每次申领的当票数量一般不超过企业全年的使用数量,避免造成当票积压和浪费。要严格控制当票作废比例,各典当行当年作废当票数量原则不得超过全年领用当票数量的5%。
六、各市(区)监管部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当票丢失、盗用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省局,并在当地公开发行的
报纸上公告声明丢失、盗用的当票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当票名称、数量及起止号段等,并依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各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强当票台账管理工作。要明确当票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首页清楚填写。当票管理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首页清楚填写。申领和发放当票时,必须及时在申领和发放登记册予以登记管理。
八、省局每年将对各市(区)监管部门当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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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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