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3]206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3
文号:京财会[2023]20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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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石景山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北京市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财会[2023]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执行新制度。为确保《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10]13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与新制度的顺利过渡,现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细则与新制度衔接总体要求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原细则与新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及调整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细则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4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相关科目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细则的上述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原账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发生应收及暂付款的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并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余额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转入新账的“应收款”科目。


  4.“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结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调整原账“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科目。


  5.“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在“库存物资”科目下按库存物资类型设置“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等二级明细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在途物质”、“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农产品”期末余额,以及经调整商品进销差价后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结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下对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6.“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


  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将原账“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余额结转入新账“长期投资”科目下设的相应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交税费”、“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细则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并要求按照发生应付及暂收款的非成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并要求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设置明细科目。因此,应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将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及暂收款项余额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外的应付及暂收款项转入新账的“应付款”科目。


  3.“应付薪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薪酬”科目,设置了“应付工资”和“应付劳务费”科目。“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劳务费”科目用于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应付薪酬”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分析后转入相应科目。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工资性质的相应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工资”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4.“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个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及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并要求按照借款及应付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将原账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股本)”、“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资本”、“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分别与原账的“实收资本(股本)”、“利润分配”科目基本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本年利润”科目


  期末,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后,应无余额。新制度设置了“本年收益”科目与之对应。


  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并要求按照公积公益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积公益金下设“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个二级科目,将原账的“资本公积”科目余额和“盈余公积”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公积公益金”科目下设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账的“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五)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其他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或一事一议资金在原细则相关科目中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新制度规定,分别调整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或“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中核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4.关于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的核算,应在“补助收入”下设置“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收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公益事业补助资金支出要在“公益支出”下设置“公益事业补助支出”二级科目,并按照支出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负债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2024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在编制2024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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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