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5-21
文号:陕财办综[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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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1年5月21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部立项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七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为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八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件)。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


  “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


  (二)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四)执行阶段性对交通行业的专项优惠政策,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标准下调为1.5%。


  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如需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界定或解读,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有特殊情况需对政策进行界定的,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研究后按规定办理。涉及行业政策界定的,应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面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划转和计提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划转和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调库单,国库部门根据调库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五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在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重大水利项目、水利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源及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及水利科技发展、水生态修复治理、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相关事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以及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


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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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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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