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5-21
文号:陕财办综[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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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1年5月21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部立项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七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为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八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件)。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


  “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


  (二)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四)执行阶段性对交通行业的专项优惠政策,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标准下调为1.5%。


  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如需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界定或解读,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有特殊情况需对政策进行界定的,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研究后按规定办理。涉及行业政策界定的,应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面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划转和计提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划转和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调库单,国库部门根据调库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五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在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重大水利项目、水利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源及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及水利科技发展、水生态修复治理、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相关事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以及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


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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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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