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3]130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3
文号:财资[2023]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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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


  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重点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报送方式


  (一)报送时间。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二)报送内容。中央部门以部发文、省级财政部门以财政厅(局)发文的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年报纸质材料,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同时,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均报送纸质材料的电子版,以及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涉密单位报送汇总表。


  (三)报送途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资产年报电子材料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财政部,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资产年报相关编审资料可以从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24年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资产年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等各项工作,高质量做好2023年度资产年报编报任务。


  (二)夯实管理基础。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要求,做好清查盘点,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结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双轨运行,全面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决算报告的数据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和一致性。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资产年报中被投资单位名称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应保持一致。财政部将继续加强资产年报审核工作,对资产年报编报情况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四)认真撰写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是起草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析报告撰写工作,减少一般性报账,注重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支撑观点。要深入总结近五年来,特别是2023年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讲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五)严格保密要求。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密要求贯穿资产年报工作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联系电话:010-61965701,010-61965891(软件操作)


  附件:


  1.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2.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


  3.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


  4.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说明


财政部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2:


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


  一、数据填报口径


  本地区、本部门应纳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以下简称资产报表)填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共XX个,实际上报单位XX个。说明未上报单位原因。


  二、数据审核情况


  (一)审核情况。


  1.核实性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全表审核后核实性问题提示共XX条,涉及XX个单位,说明主要原因。


  2.基础数据审核。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数据与上年对比,增减超过20%且≥±100万元的,说明主要原因。


  3.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对比审核。对外投资情况表中被投资单位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是否一致,若有差异说明原因。


  4.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对比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报送资产报表的单位中,有XX个单位未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有XX个未报送资产报表,说明主要原因。


  5.与部门决算对比审核。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表中房屋、车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等重点资产,与部门决算相关数据对比,若有差异说明原因。


  (二)对报表指标、审核公式和分析表的设置建议。


  1.对资产报表指标设置的建议。


  2.如有不适用的审核公式,列出并说明修改意见。


  3.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核公式,列出并说明设置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损失、权属不清晰等重要资产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二)本地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数据与行业统计数据的对比情况,如不一致应说明差异原因。


  附件3:


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


  一、地区/部门的基本情况


  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数、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等。中央部门还应写明部门主要职责。


  二、资产总量情况


  (一)资产的总体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情况,同时可结合预算收支、债务、历年情况等对资产分布、构成、变动的原因作出分析。其中,构成情况包含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交通等重点行业进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特别是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重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


  (三)资产总体绩效情况。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等。


  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结合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全面、系统、深入总结五年来,特别是2023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一)重点围绕制度建设、基础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化建设、资产盘活、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年报编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等方面,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作亮点和取得成效。


  (二)重点围绕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资产入账核算等方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作亮点和取得成效。


  四、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


  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推进各项改革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重点反映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行业资产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重点反映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行业资产在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发挥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五、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


  (二)人大、审计、巡视等提出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结合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着眼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认真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和推动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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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