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3]5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0
文号:宁政办发[2023]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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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系列文件精神,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我区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中国(宁夏)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改革决策部署,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我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复制推广的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先易后难,注重复制推广的渐进性,做到分期分批、逐步到位;坚持统筹协调,注重复制推广的机制健全、方法创新、落地见效;坚持定期总结,注重复制推广的经验提练、巩固提升;坚持鼓励创新,注重容错和监测评估机制的健全完善。


  (三)工作目标。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和有关部门,学习借鉴、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复制推广具体举措,争取到“十四五”末,形成一批在我区乃至全国可推广的创新成果,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区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全面提升我区政府创新管理能力,全面推动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广事项


  经对国务院发布的七批次复制推广情况进行“回头看”,需要复制推广事项13项(落实举措详见附件):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将船舶按照安全管理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筛选出高风险船舶并予以重点监管,提高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提升船舶事中事后现场监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建立三维地籍管理系统,将三维地籍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纳入土地管理、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在土地立体化管理制度、政策、技术标准、信息平台、数据库等方面进行探索,以三维方式设定立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强化海关、移民、科技等涉外部门协同,优化流程,为出入境人员证件办理、业务预约、在线申报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提供邀请外国人来华、出入境体检、外国人工作证办理、居留证件查询、随行子女入学等政务办理功能,并为来华境外人员及中国公民提供疫苗预约和订制旅游等服务,实现政务、综合服务“一口通办”。(责任单位:银川海关,自治区公安厅、外专局)


  (四)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对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经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审查的商业保理法人企业,以专线直接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方式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航空货运电子信息化。探索建立航空货运电子信息标准体系。搭建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航空公司、机场货站、枢纽机场、货代企业、卡车企业等提供跟踪查询、在线监控、在线物流交易等信息服务,实现出港收货—安检—货物鉴定等全流程一站式电子化操作。推进航空货运电子运单应用,实现机场货站与航空公司数据实时互联互通。(责任单位:民航宁夏监管局)


  (六)医药招采价格调控机制。依托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与采购的企业、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测,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集采、谈判等价格管理结果,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七)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支持银行在业务背景真实的前提下,为优质诚信企业办理与境外分公司、项目部等机构账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内外资金划转难题。(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自治区商务厅)


  (八)健康医疗大数据转化应用。依托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存、管、算、用”标准化一站式转化应用平台,提供数据安全、授权使用和保障隐私计算的环境,建立“实名申请、快速审批、定点调取、分类使用、全程监控、多方监管”的数据安全共享管理规范和转化应用流程,做到“数据不出机房”,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公共卫生、临床科研、产业发展等领域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九)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推动改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条件,助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


  (十)科创企业票据融资新模式。根据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科创类企业名单,建立银行系统支持名录,运用票据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给予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加快办理贴现,或通过引入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等资源提供担保支持办理贴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打造以企业知识产权和综合创新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通过搭建平台载体,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线上发布、办理及代办质押登记,提高融资效率。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信贷、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解决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


  (十二)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市场化升级新模式。有需求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与行业特点编制智能制造技术指南并设置榜单,明确揭榜要求。揭榜企业按照榜单推进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场景建设。专业机构提供检验检测、咨询诊断、评估评价等公共服务。通过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三方联动,解决企业智能化转型过程中“不会转、资源少、管理难”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专利开放许可新模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集市场前景好、适合多个主体应用的专利,由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自愿明确许可使用费等条件并公开发布,中小微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支付相应费用即可方便快速达成“一对多”许可,提升谈判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供需对接。(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把复制推广与巩固落实前后批次试点经验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改革试点要强化协同耦合,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强化推广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将复制推广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复制推广取得实效;要主动对接国务院各部委及相关省(区、市),积极争取支持,在学习借鉴、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设计、自主创新、有序推进改革举措;要加强对复制推广事项的宣传推广,提高复制推广事项知晓率,引导市场主体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三)协调推动落实。成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成员根据国务院复制推广事项要求动态调整,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协助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成效评估,工作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复制推广全过程风险防控,定期将复制推广工作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报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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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