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3]5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12-28
文号:人社厅发[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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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群体。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农民工技能提升和就业创业,现就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的具体举措和重要抓手,深入推进“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面向广大农民工群体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优化组织实施、严格过程监管、提升就业质效、加强管理服务,努力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融入城市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其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业创新,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技能要素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发动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比对、调查等手段,摸排农民工求职意愿和就业技能需求,通过信息推送、集中宣讲、送策入村入企等多种方式,组织发动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稳岗技能水平。依托政府门户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信息渠道公布并更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和机构目录,方便农民工根据个人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参加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


  (二)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密集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围绕生产制造、建筑、乡村旅游等领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促使当地农村转移劳动力能就业、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指导培训机构对拟参训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知识技能基础、就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分析,因地因人制宜,立足本地资源、特色产业优势,加大劳务品牌和乡村工匠培育力度。以农民工输入为主的地方可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工企业要求,大力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保安、物流等有效实用的技能培训,帮助其稳定就业,更好融入城市。


  (三)强化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对新录用农民工和在岗转岗农民工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推动用工企业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与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对接,根据用工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农民工订单、定向、定岗和项目制培训,促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


  (四)创新开展创业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培训后续指导服务。针对学习能力强、创业意识足的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创业培训,促进提高创业质量和层次。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等的引领作用,开展直播销售员、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业技能培训。


  (五)优化就业服务与职业技能培训衔接融通。对在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登记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准备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及培训政策解读、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等全链条服务。坚持就地就近、辐射全域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圈”,为农民工实现家门口就业提供“最后一公里”服务。强化零工市场即时快招服务,为零散务工农民工提供便捷化、扁平化、实用化的短期技能培训,提升零工就业能力。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积极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载体建设体系。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兴办职业培训集团(联盟),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发展。依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鼓励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挖掘一批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支持其发展壮大。指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层次、高质量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建设。加大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力度,加强职业培训教材、数字资源体系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推动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标准化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际,加大汽车维修工、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砌筑工等适合农民工培训就业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培训规划教材、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推广使用力度。用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多媒体资源培训等培训形式,满足更多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


  三、统筹培训资金来源及使用


  (八)强化各类资金统筹。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经费,支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激励督促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九)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政策。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脱贫(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的农民工以及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农民工,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于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直接组织其培训且承担培训成本的,可按规定将培训补贴直补企业。


  (十)完善培训补贴使用机制。市(地)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商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并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农民工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四、加强服务和规范管理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安排。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现有各项培训政策措施的衔接与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提升经办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补贴申领流程,明确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所需的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提升经办服务效率。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减少证明材料,对可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比对确认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探索推行职业培训补贴“全程网办”“掌上办”“一站办”等方式,切实提升劳动者领取补贴效率。


  (十三)压实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补贴经办流程风险防控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日常监督重点,规范职权行为。建立政府补贴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关键环节、关键流程经办人员加强警示教育,签订廉政守纪承诺书。对经办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势,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十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途径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为院校、机构、企业、农民工等全面了解并享受政策提供支持,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大力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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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