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23]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8
文号:湘政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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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湖南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湖南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实施创新、快捷、常规“三通道”审批,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加快创新产品、重点建设项目审评审批。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境外知名高校在湖南落地各类研究机构,与省内高校结对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湖南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着力打造吸引外资的载体和平台,重点推进中欧(湖南)国际合作示范区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组建湖南省投资促进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外基金参与,协助引进境外项目。加快推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按规定开展境内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开发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南)等各类开放平台,探索通过产值、利益分享机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沿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对在中国境内整体性转移至湖南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建立外资重点项目库,推动总投资等值10亿美元以上(含跨境人民币)的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专班服务,总投资等值1亿美元以上(含跨境人民币)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湖南省重点外资项目的申报认定机制和跟踪服务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外资项目,在资金、人才、用地、用能、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好供需对接机制。根据“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以及省级以上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链发展情况,建立外资招引需求清单。研究境外重点国家、重点产业和目标企业,建立招引目标清单。完善招商信息资源汇聚传导分配机制,为各地精准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对接服务,确保供需信息对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深耕拓展。聚焦欧美、日韩、金砖国家、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建立市州对口重点国家联系机制,持续开展常态化的对接交流,建立针对重点国家外资招引的深耕拓展机制。鼓励市州充分利用友城机制和境外商(协)会开拓招商资源和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严格执行“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救济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损害其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活动。实行标准化政策一致、机会均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并积极开展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九)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十)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侵权举报受理渠道,强化涉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联合查证涉外商投资相关谣言及虚假不实信息,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的受理、研判、复核、转办等工作。密切关注外商投资领域敏感舆情信息,及时清理网上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坚决打击恶意炒作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和账号。落实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依托外商投资协会创新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外商投资遭遇的各类歧视性待遇、隐形门槛和招商惠企政策不落实等情况,协调推动问题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质效。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湖南省参展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和举报投诉,畅通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沟通会商,通报相关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压缩办案时限,提高维权效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充分考虑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按规定核验本人有效护照后,可不留存护照原件。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等便利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出入境政策便利。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中国民航湖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扎实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发布相关工作指引,指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工作,促进湖南省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


  (十六)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健全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银行依法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依法高效为企业提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提升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八)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落实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开展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按规定对符合政策导向的优质外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更大力度利用外资,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引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重点外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广泛开展宣传辅导,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纳税服务,积极引导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湖南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专题培训,辅导外籍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准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优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间,指导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税务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不予免税目录所列商品外,依法予以免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二)健全引资工作机制。持续打造“跨国公司湖南行”品牌活动,办好欧洽周、港洽周、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招商引资机制。推动构建商务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商(协)会、校友会、产业链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的“大招商”格局。鼓励各地、园区建强专业招商队伍,根据园区性质分类优化工资收入分配办法,除性质为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的园区外,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招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招商干部帮学促带,推动招商干部多岗位、跨部门跟班学习和实务培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在因公临时出国政策范围内,全力保障各地“走出去”招商团组,对相关重点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开启重大项目团组“因公签证直通车”,持续推进省内国有企业因公出国“一张表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支持各地依托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的沟通,按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聘任一批招商顾问,建立完善全球招商服务网络。加强与重点跨国公司常态化联系和合作机制,提升全球招商引资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依法实施外资项目长远发展评估。持续优化评估体系,注重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励地方更大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落实各地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和服务,切实真招商、招真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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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