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23]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8
文号:湘政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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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湖南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湖南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实施创新、快捷、常规“三通道”审批,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加快创新产品、重点建设项目审评审批。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境外知名高校在湖南落地各类研究机构,与省内高校结对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湖南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着力打造吸引外资的载体和平台,重点推进中欧(湖南)国际合作示范区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组建湖南省投资促进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外基金参与,协助引进境外项目。加快推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按规定开展境内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开发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南)等各类开放平台,探索通过产值、利益分享机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沿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对在中国境内整体性转移至湖南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建立外资重点项目库,推动总投资等值10亿美元以上(含跨境人民币)的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专班服务,总投资等值1亿美元以上(含跨境人民币)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湖南省重点外资项目的申报认定机制和跟踪服务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外资项目,在资金、人才、用地、用能、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好供需对接机制。根据“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以及省级以上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链发展情况,建立外资招引需求清单。研究境外重点国家、重点产业和目标企业,建立招引目标清单。完善招商信息资源汇聚传导分配机制,为各地精准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对接服务,确保供需信息对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深耕拓展。聚焦欧美、日韩、金砖国家、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建立市州对口重点国家联系机制,持续开展常态化的对接交流,建立针对重点国家外资招引的深耕拓展机制。鼓励市州充分利用友城机制和境外商(协)会开拓招商资源和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严格执行“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救济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损害其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活动。实行标准化政策一致、机会均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并积极开展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九)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十)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侵权举报受理渠道,强化涉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联合查证涉外商投资相关谣言及虚假不实信息,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的受理、研判、复核、转办等工作。密切关注外商投资领域敏感舆情信息,及时清理网上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坚决打击恶意炒作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和账号。落实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依托外商投资协会创新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外商投资遭遇的各类歧视性待遇、隐形门槛和招商惠企政策不落实等情况,协调推动问题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质效。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湖南省参展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和举报投诉,畅通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沟通会商,通报相关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压缩办案时限,提高维权效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充分考虑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按规定核验本人有效护照后,可不留存护照原件。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等便利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出入境政策便利。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中国民航湖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扎实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发布相关工作指引,指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工作,促进湖南省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


  (十六)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健全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银行依法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依法高效为企业提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提升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八)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落实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开展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按规定对符合政策导向的优质外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更大力度利用外资,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引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重点外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广泛开展宣传辅导,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纳税服务,积极引导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湖南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专题培训,辅导外籍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准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优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间,指导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税务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不予免税目录所列商品外,依法予以免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二)健全引资工作机制。持续打造“跨国公司湖南行”品牌活动,办好欧洽周、港洽周、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招商引资机制。推动构建商务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商(协)会、校友会、产业链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的“大招商”格局。鼓励各地、园区建强专业招商队伍,根据园区性质分类优化工资收入分配办法,除性质为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的园区外,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招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招商干部帮学促带,推动招商干部多岗位、跨部门跟班学习和实务培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在因公临时出国政策范围内,全力保障各地“走出去”招商团组,对相关重点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开启重大项目团组“因公签证直通车”,持续推进省内国有企业因公出国“一张表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支持各地依托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的沟通,按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聘任一批招商顾问,建立完善全球招商服务网络。加强与重点跨国公司常态化联系和合作机制,提升全球招商引资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依法实施外资项目长远发展评估。持续优化评估体系,注重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励地方更大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落实各地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和服务,切实真招商、招真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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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