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发[2024]2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8
文号:医保发[20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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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医保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特通知如下:


  一、把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系统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展现医保惠民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对“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部署,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持续优化服务提供了强有力指导和支持。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作为“小切口、大文章”的基础性改革工作抓好,作为提升人民群众、企业、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保获得感的重大惠民工程抓细。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优质医保服务是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牢固树立服务惠民便民观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奋斗的事业追求、工作的基本习惯、干部的基础素养,力争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托举全民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一)为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便捷服务。推动线下服务“只进一门”,将服务送到群众和企业身边,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推动异地事项跨域办,优化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等服务,持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动线上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更多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视频办,提高全程网办水平,提供智能化办事引导,实现更多事项“免申即享”。推动诉求“一线应答”,不断提升医保咨询服务接办效率。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推动传统服务模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缩小服务体验差异,保障不同人群平等享受服务。


  (二)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更便捷服务。持续优化医保协议管理,健全协商谈判机制,及时收集反馈医务人员、医药机构意见建议。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时效性,帮助定点医药机构缓解运营压力。


  (三)为医药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医药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等集中采购工作线上“一件事”办理,压缩各项服务办理时间,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切实做好实施和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实施。按照小步快跑、由点到面原则,国家医保局将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持续推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鼓励各级医保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国家医保局将每年选择一批地方创新经验做法提炼为国家政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二)严格落实要求。要全面提速服务效率“高效办”,减掉一切能减可减的环节,免去一切非必要不必须的材料,力争用最近的服务、最快的速度、最少的环节、最简的材料,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对象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全面通堵点、促集成实现“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优化流程、创新模式,集成关联事项、相关服务,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全面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


  (三)用好数智赋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平台应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化支持,深入挖掘数据潜能,推动全链条、全场景、全环节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建立起“融合贯通、高效共享”的大数据体系,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强力支撑。推进医保咨询服务智能化转型,加强智能知识库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医保信息平台需求和问题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多方协作,持续推动平台优化完善。


  (四)抓好工作落实。国家出台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为年度必须完成的事项,今年全力抓好2024年重点事项清单落实惠民。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到基层作为普通服务对象“走流程、找堵点、想办法”,建立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合力攻坚的工作机制,对列入国家重点事项清单的“一件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本地事项。


  (五)强化督促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自我加压,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对下级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督导。重点服务事项落实效果纳入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和医保能力建设经费分配因素,科学设置指标和权重,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有序开展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基层服务人员业务指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合理保障基层服务点的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加强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群众和医药机构关切。广泛宣传、深入挖掘,用鲜活例子讲好医保服务故事,营造医保领域便民服务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医保“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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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