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发[2024]2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8
文号:医保发[20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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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医保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特通知如下:


  一、把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系统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展现医保惠民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对“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部署,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持续优化服务提供了强有力指导和支持。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作为“小切口、大文章”的基础性改革工作抓好,作为提升人民群众、企业、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保获得感的重大惠民工程抓细。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优质医保服务是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牢固树立服务惠民便民观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奋斗的事业追求、工作的基本习惯、干部的基础素养,力争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托举全民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一)为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便捷服务。推动线下服务“只进一门”,将服务送到群众和企业身边,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推动异地事项跨域办,优化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等服务,持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动线上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更多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视频办,提高全程网办水平,提供智能化办事引导,实现更多事项“免申即享”。推动诉求“一线应答”,不断提升医保咨询服务接办效率。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推动传统服务模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缩小服务体验差异,保障不同人群平等享受服务。


  (二)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更便捷服务。持续优化医保协议管理,健全协商谈判机制,及时收集反馈医务人员、医药机构意见建议。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时效性,帮助定点医药机构缓解运营压力。


  (三)为医药企业提供更便捷服务。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医药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等集中采购工作线上“一件事”办理,压缩各项服务办理时间,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切实做好实施和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实施。按照小步快跑、由点到面原则,国家医保局将逐年推出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持续推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鼓励各级医保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力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取得更大突破。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国家医保局将每年选择一批地方创新经验做法提炼为国家政策,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二)严格落实要求。要全面提速服务效率“高效办”,减掉一切能减可减的环节,免去一切非必要不必须的材料,力争用最近的服务、最快的速度、最少的环节、最简的材料,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对象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全面通堵点、促集成实现“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优化流程、创新模式,集成关联事项、相关服务,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全面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


  (三)用好数智赋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平台应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化支持,深入挖掘数据潜能,推动全链条、全场景、全环节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建立起“融合贯通、高效共享”的大数据体系,为“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强力支撑。推进医保咨询服务智能化转型,加强智能知识库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医保信息平台需求和问题处理暂行办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多方协作,持续推动平台优化完善。


  (四)抓好工作落实。国家出台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为年度必须完成的事项,今年全力抓好2024年重点事项清单落实惠民。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到基层作为普通服务对象“走流程、找堵点、想办法”,建立上下贯通、部门协同、合力攻坚的工作机制,对列入国家重点事项清单的“一件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本地事项。


  (五)强化督促保障。各级医保部门要自我加压,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对下级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督导。重点服务事项落实效果纳入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和医保能力建设经费分配因素,科学设置指标和权重,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有序开展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基层服务人员业务指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合理保障基层服务点的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加强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群众和医药机构关切。广泛宣传、深入挖掘,用鲜活例子讲好医保服务故事,营造医保领域便民服务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医保“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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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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