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4-01-24
文号:琼府办[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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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适用范围。大型科研仪器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统一网络管理。


  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由各级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除已报废、安装使用已超过10年以上、涉密和在线监测设备外,均应及时纳入省大仪网,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购买使用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当自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入网管理。鼓励各种资金渠道购置且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专家审核的方式加入省大仪网管理。


  对纳入省大仪网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不包括“零关税”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设备),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严格开展查重评议。


  对申请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查重评议,对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评议,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研仪器重复购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省科技厅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查重评议抽查机制。


  (三)完善开放共享评价制度。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


  省大仪办要加强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并设立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平台对接。


  各管理单位要主动与省大仪办对接,动态归集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信息数据;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网,由省大仪网直接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重要数据。


  (五)加强动态监管。


  省大仪办应借助省大仪网平台监测功能,对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大型科研仪器连续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由管理单位提醒或通报;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进行调配;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进行资产划转,并对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省大仪办应对各管理单位定期提醒或通报,相关信息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人才培养。


  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应着力支持管理单位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支持调整提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等级设置。


  (七)建立健全开放服务激励约束机制。


  对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可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以不低于70%的比例将服务收入结余部分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应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经管理单位公示后实施。绩效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限制,不纳入计算及计提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三、组织实施


  (八)压实工作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要求购置、使用、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并协助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九)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支持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免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开放共享,支持企事业等单位通过省大仪网使用创新券支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费用;教育部门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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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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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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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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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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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