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4-02-02
文号:湘政办发[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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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效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指导产品方案设计,为产品宣传推广提供积极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助力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强化商业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群众自愿投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明确定位、互补衔接。坚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及政策范围外的合理费用。


  (三)惠民利民、可持续发展。突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民参与的普惠属性。筹集的保费除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盈利外,全部用于参保人的待遇保障。科学制定产品方案,建立产品方案年度动态调整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产品特征及保障范围


  (一)在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发,全省统一产品形态、统一保费价格、统一销售时段。产品具有较高的使用效能和抗风险能力。


  (二)以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自愿参保,不限年龄、职业、户籍,无等待期,无需体检,无疾病种类、既往症限制。


  (三)保费标准不高于当年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50%,不对既往症患者单独定价。


  (四)对既往症患者和健康群体实行相同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


  (五)保本微利运行。综合成本率不高于95%,其中给付率不低于85%,结余部分结转资金池,用于下一年度给付,确保可持续发展。


  (六)紧密衔接医保政策,能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更好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标准且有信誉有实力有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开放式共保体,进行商业运营。


  四、支持措施


  (一)强化政府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为开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全面提升参保覆盖面。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对原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实行整合。


  (二)提供政策支持。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单位为全体职工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对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群众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减轻困难群众的投保负担和医疗费用负担。


  (三)提供数据支撑。医保部门可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上,按照“知所必须,最小化授权”和“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在数据脱敏脱密、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为产品设计和快速给付服务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建立规范的个人医保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机制,对参保身份校验、个账缴费划拨、“一站式”结算、线上快速给付等予以支持。


  (四)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上一年度产品实际运行情况,对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产品定价、保障责任范围、给付比例、结算方式实行动态调整。


  (五)优化服务流程。省级金融监管、医保部门要针对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服务标准流程、统一结算给付模式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投保、给付、咨询等各项服务规程。以参保群众“零跑腿”为目标,建立快速给付服务机制。


  (六)协同风险管控。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和协议管理,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不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行为。建立费用协同管控机制,形成医保、商保有效衔接,相互协同,齐抓共管的局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采取共保体模式分担风险,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信息披露、跟踪监测和运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参保、结算、收支等信息,强化风险管控意识。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减轻广大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意义,抓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效能。


  (二)加强组织推动。医保部门负责强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指导商业保险机构科学设定产品方案,做好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办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好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教育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支持产品在大中专院校内的宣传推广,鼓励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积极投保。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支持产品在国有企业内的宣传推广,鼓励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投保。各级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残联、工会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为服务对象特别是困难群众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产品精算,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管,按保本微利原则开展产品设计报批、宣传推广和给付服务;要建立完善的客服机制,积极妥善处理各类客户投诉和给付纠纷,维护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良好信誉;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评估,定期报告承保给付等相关情况。


  (三)强化风险防范。在加强政府引导、协助推广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信息安全和廉政等风险,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要加强风险预警,不断创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同步落实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严格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


  (四)抓好宣传引导。实施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医保惠民政策,普及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共同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持续提升参保覆盖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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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