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4-02-02
文号:湘政办发[202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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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效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指导产品方案设计,为产品宣传推广提供积极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助力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强化商业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群众自愿投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明确定位、互补衔接。坚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充分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及政策范围外的合理费用。


  (三)惠民利民、可持续发展。突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民参与的普惠属性。筹集的保费除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盈利外,全部用于参保人的待遇保障。科学制定产品方案,建立产品方案年度动态调整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产品特征及保障范围


  (一)在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发,全省统一产品形态、统一保费价格、统一销售时段。产品具有较高的使用效能和抗风险能力。


  (二)以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自愿参保,不限年龄、职业、户籍,无等待期,无需体检,无疾病种类、既往症限制。


  (三)保费标准不高于当年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50%,不对既往症患者单独定价。


  (四)对既往症患者和健康群体实行相同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


  (五)保本微利运行。综合成本率不高于95%,其中给付率不低于85%,结余部分结转资金池,用于下一年度给付,确保可持续发展。


  (六)紧密衔接医保政策,能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更好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标准且有信誉有实力有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开放式共保体,进行商业运营。


  四、支持措施


  (一)强化政府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为开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全面提升参保覆盖面。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对原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实行整合。


  (二)提供政策支持。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单位为全体职工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对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群众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减轻困难群众的投保负担和医疗费用负担。


  (三)提供数据支撑。医保部门可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上,按照“知所必须,最小化授权”和“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在数据脱敏脱密、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为产品设计和快速给付服务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建立规范的个人医保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机制,对参保身份校验、个账缴费划拨、“一站式”结算、线上快速给付等予以支持。


  (四)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上一年度产品实际运行情况,对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产品定价、保障责任范围、给付比例、结算方式实行动态调整。


  (五)优化服务流程。省级金融监管、医保部门要针对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服务标准流程、统一结算给付模式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建立投保、给付、咨询等各项服务规程。以参保群众“零跑腿”为目标,建立快速给付服务机制。


  (六)协同风险管控。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和协议管理,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不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行为。建立费用协同管控机制,形成医保、商保有效衔接,相互协同,齐抓共管的局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采取共保体模式分担风险,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信息披露、跟踪监测和运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参保、结算、收支等信息,强化风险管控意识。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减轻广大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意义,抓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效能。


  (二)加强组织推动。医保部门负责强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指导商业保险机构科学设定产品方案,做好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办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好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教育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支持产品在大中专院校内的宣传推广,鼓励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积极投保。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支持产品在国有企业内的宣传推广,鼓励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投保。各级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残联、工会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为服务对象特别是困难群众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产品精算,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管,按保本微利原则开展产品设计报批、宣传推广和给付服务;要建立完善的客服机制,积极妥善处理各类客户投诉和给付纠纷,维护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良好信誉;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评估,定期报告承保给付等相关情况。


  (三)强化风险防范。在加强政府引导、协助推广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信息安全和廉政等风险,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运营要加强风险预警,不断创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同步落实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严格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


  (四)抓好宣传引导。实施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医保惠民政策,普及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共同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持续提升参保覆盖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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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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