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4-03-28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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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调整为10%,选矿税率由6.5%调整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调整为2%。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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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山西省财政厅厅长 常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煤炭资源税在2%-10%的税率幅度内区分原矿和选矿征收,煤成(层)气对原矿征收,幅度税率为1%-2%。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其中:煤炭资源税平移了2014年从价计征改革时的税率,具体明确为原矿8%,选矿6.5%;煤成(层)气原矿税率明确为1.5%。


  资源税立法以来,我省资源税相关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目前,资源税已成为我省第一大地方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周边产煤大省内蒙古和陕西将煤炭资源税税率提高至税率幅度的高限(内蒙古为原矿10%、选矿9%;陕西煤炭主产区榆林市为原矿10%、选矿9.5%),而我省近十年未进行过调整,导致相邻省份存在不同的煤炭资源税税率,这与中央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我省煤成(层)气资源税也存在税率长期偏低、税收作用难以发挥的弊端,与我省作为煤成(层)气资源的主要赋存区和重要产地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立法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到晋城、长治、晋中等产煤市、县,对14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同时,书面调研省属的4个煤炭集团,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相关情况。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11个设区的市政府、48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煤炭、煤成(层)气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座谈论证。组织相关部门、部分企业以及财税、法学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形成一致意见。四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2024年2月7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决定(修正草案)》,形成现在的审议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修改为10%,选矿税率由6.5%修改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修改为2%。


  我省煤炭和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提高后,将与内蒙古和陕西基本保持一致,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税负水平,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又能够加大税收对资源开采的调节力度,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提高资源税税率也将有助于增加我省财力特别是基层可用财力,更好统筹集聚资源资金加力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符合我省长远发展利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构建煤炭资源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财力保障,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次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必要的、适时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对本次税率调整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也是可行的。建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草案的有关文字表述作必要修改。


  法制委员会还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决定的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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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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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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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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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