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4]1066号 2024-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残联:
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是新时代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残疾人就业能力相对较弱、适合岗位仍然不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发挥好政策引导性和市场能动性,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支撑作用,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积极融入社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坚持就业优先。将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宏观调控的工作大局,强化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与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关爱服务、维权保护等政策衔接协调。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中增强就业包容性和灵活性。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加大对助残就业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合力帮扶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技能培训。统筹多渠道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实际开设面向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促进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实施“巡回培训”“送训入乡”,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支持残疾人培训场所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推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
三、拓宽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电子商务、手工制作、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有声书演播等领域适配性高的岗位。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带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建设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设施,组织开展来料加工、产品组装包装等辅助性就业项目。发展“互联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引导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四、支持企业用工。按规定落实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金融信贷、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指导各地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补齐农村短板。将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纳入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中统筹推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等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提供适配岗位。加大对农村脱贫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力度,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用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六、优化配套服务。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部门间残疾人毕业生信息交换机制,实施“一人一策”“一对一”精准服务。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开展支持残疾人的慈善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为新上岗残疾人配备就业辅导员。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构建多跨协同的残疾人权益维护体系。
各地要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统筹用好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补贴奖励等方式,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挖掘残疾人劳动奋斗的励志事迹和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的优秀企业案例,适时总结推广帮扶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形成示范效应、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残疾人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残联
2024年7月17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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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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