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发[2024]18号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1-23
文号:商流通发[2024]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体系,进一步释放家电家具消费潜力,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探索、以点带面,加快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培育一批回收龙头企业,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模式,形成一批政策法规标准,全国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比2023年增长15%以上,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

  二、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

  (一)合理规划回收网络。强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将回收网点建设纳入各地区有关规划。科学布局社区回收点前端投放、街道中转站枢纽回收、区县分拣中心末端分拣的全链条三级回收体系。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和公共机构分布,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设置废旧家电家具暂时存放点。定期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家电家具销售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并为回收车辆进出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社区利用闲置房屋设置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临时存放场所,方便居民装修、搬家。(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畅通公共机构回收渠道。支持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统一回收平台中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过“公物仓”以置换、调拨等方式循环使用;无修复或再利用价值的,予以统一环保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社会其他经营主体推广“公物仓”模式。(商务部、国管局、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

  (四)延伸生产企业责任。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资源环境责任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推动更多企业参与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并优先支持落实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家电家具生产企业加强绿色设计和技术研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便于回收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易于回收利用的环保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流通企业渠道优势。鼓励商超卖场、电商平台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挥产销衔接、商品集散的渠道优势,促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加快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培育,支持售后服务企业利用自身维修网络开展逆向物流业务,积极参与废旧家电回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回收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形成一批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较为分散的前端回收主体的引导。支持家电家具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建设。指导回收企业与家电家具品牌企业联动,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家具回收中心仓,提升废旧家电家具回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创新回收模式

  (七)发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回收企业借助相关信息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业务流程。鼓励家电生产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改进废旧家电在线估值服务。(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回收企业“延伸触角”。支持信誉好、服务优、规模大的回收企业与区县等签署合作协议,向居民区延伸回收网络,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逐步实现正规企业直接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广“以车代库”流动回收。支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回收模式,指导回收企业的流动回收车辆采用“定点、定时”方式进入街道、社区回收废旧家电家具,统一服务规范,实现废旧家电家具即收即走。(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规范化处理和二手流通

  (十)促进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处理。督促回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加强进出货环节信息登记与台账管理,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规范拆解废旧家电,提高废旧家电中钢铁、塑料、玻璃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及时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旧家电家具二手流通。规范二手家电家具流通秩序,发挥二手流通企业收购、鉴定、评估等专业优势,扩大二手家电家具交易、租赁规模。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方式,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旧家电及有二手流通价值家具的交易规则,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跟踪流向,促进二手交易规范畅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回收网点建设等法制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引导回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必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废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市场化清运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地区加强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积极引导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落实好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金融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地区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日常管理,坚决防范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督促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信用评价和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宣传推广。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期间,加强绿色安全理念宣传与节能减排知识普及。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推广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典型经验,倡导规范投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营造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良好氛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性,健全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十七)开展典型建设。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并发布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工作指南,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推进完善回收网络、培育回收主体、创新回收模式、规范二手流通等,推荐具备良好基础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地级城市和企业,以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为重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探索。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推广复制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做好其他品类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月23日   


推荐阅读

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