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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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913412710@qq.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7日。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5日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扩大沿边开发开放,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规范边民互市贸易活动,实现兴边富民,根据边境贸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民在经边境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以下简称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在不超过规定的种类、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用于生活、生产和发展致富。

  第二章 设立和职责

  第四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调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调整应由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外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启用、调整。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原则上应设在陆地、界河(江、湖)国界线20公里以内,并有具体名称和明确界线。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施设置应符合各查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关闭:

  (一)因国家政治、军事、外交、安全、环境保护、重大疫情疫病、不可抗力等情形,国务院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关闭的;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存在安全隐患,走私严重,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下简称“三非”)问题突出,执法环境恶劣等情形,由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相关部门通报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的。

  已关闭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符合恢复开放条件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商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后,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予以恢复。

  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关闭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需商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恢复。

  第六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所在边境地区的中方边民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中方边民是边民互市贸易的经营主体。边民可以委托其他边民,或边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中方边民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对外销售国内商品的,按照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及现行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可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并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相关省区边民往来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毗邻国家相应人员的范围和在我境内的停留区域、停留时间,根据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国界条约、国界及口岸管理制度协定以及有关条约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毗邻国家人员范围、在我境内停留区域及停留时间由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商外交部、国家移民局等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导边境省区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及建立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异常预警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清单》)。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商品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税收征管,查缉走私,并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统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生产环节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管理。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边民出入境证件的签发管理,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入境后的停留居留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其他依法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进出境管理

  第八条 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应通过对外开放口岸或经批准设立并有海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监管的边民通道进出境。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开放口岸或经批准设立并有海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监管的边民通道允许通行人员范围,选择出入境地点通行。

  第九条 边民可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负面清单》内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负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和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口。

  第十条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除《不予免税清单》内商品外,每人每日价值在国家规定额度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施限量管理的进口商品,免税数量不得超出《不予免税清单》规定,且价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额度。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口的商品,除《不予免税清单》内商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免税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来源地应为所在边境省区的周边国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监管证件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规定的数量内进口《不予免税清单》内实施限量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在规定额度内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农产品(包括牛肉、猪肉、羊肉、生鲜乳、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玉米酒糟、豆粕、肉鸡),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上述商品如有调整,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边民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需要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办理检疫审批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可委托边民合作社、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实行检疫准入、检疫许可、随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境外生产企业对华注册、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境内指定生产加工及存放场所管理和法定检验检疫等有检验检疫管理要求的商品,应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应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加工及流通

  第十四条 边民可向边境地区落地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应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加工,并实施台账管理。

  落地加工企业出现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未加工、不符合生产加工质量管理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疫情疫病安全防控不到位等情形的,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落地加工企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接受边民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不得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落地加工和国内收购。

  第十五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加工(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除外),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对属于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的,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需要进入国内流通、加工的商品,在进口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边民互市贸易可使用本币或外币结算,个人或企业可按规定代理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结算,鼓励使用本币结算,支持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为确需使用人民币现金结算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为中方边民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提供现钞存取、兑换等服务。边境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开展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具备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依规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落地加工企业、商铺应吸纳中方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运输、搬运、生产加工、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扩大边民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边民、边民合作社、落地加工企业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等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边境地区是指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毗邻陆地边界线中方一侧县级行政区,中方边民是指边境地区常住居民。我国和毗邻国家签署的国界条约、国界及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条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民合作社是指由边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商铺是指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由毗邻国家相应人员或中方边民在中方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设立,开展边民互市商品交易的经营场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边民互市贸易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要求,进一步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扩大边民就业,改善当地民生,海关总署牵头修订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国务院有关文件也对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的高度重视。目前边民互市贸易主要依据海关总署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发布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在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边境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边境贸易发展活力不足、政策法规滞后等发展瓶颈和短板问题日益凸显,《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近年来,国家对于边民互市贸易、边民往来管理的政策法规作出了多次调整,涉及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的重要规定散见于财政、商务、海关、移民等部门多个文件中,缺乏有效衔接,给基层执行带来困扰。此次修订将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边民互市贸易范围、形式、交易主体、职责等内容,完善边民互市管理体系,实现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鼓励边民互市多元化发展。一是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用途由边民“生活自用”调整为“用于边民生活、生产和发展致富”。二是明确了落地加工台账管理、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将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红利留在边境,变“过道经济”为“实体经济”,切实实现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二)拓宽边民参与互市贸易的形式。综合考虑当前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的政策迫切性和边民个人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能力水平不足等因素,此次修订明确了中方边民是边民互市贸易的经营主体,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所在边境地区的中方边民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以个人身份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边民可委托边民合作社等签订交易合同、获取检验检疫证书、办理通关手续等,大大提升了边民参与互市贸易的能力。

  (三)规范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管理。一是边民互市贸易实行两个“清单”管理,即进口负面清单和进出口不予免税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实行“清单”管理,使商品种类、禁限管理、税收征管等范围更加明确。二是明确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有检验检疫管理要求的商品,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相关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为了使交易透明、规范,促进边民互市贸易规范、有序发展,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边民互市贸易,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资金结算支持,也为边民互市贸易下一步规范、有序、创新发展提供金融政策支持。明确边民互市贸易结算的具体操作方式,完善边民互市贸易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创新服务水平;明确提供现钞存取、兑换政策,推动使用本币结算,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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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如果未来的配套制度要明确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的涉税问题,规则也不会非常复杂,原因主要在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扣缴制度,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以给予扣缴义务人行政处罚。因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依附于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罚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劣后债权,基本不予清偿,故只需要明确应向个人追缴的税款是否适用免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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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小店”税事

路边的杂货铺、楼下的蔬果店、街角的洗衣房、“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小餐馆……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众多“小店”,它们的经营者是“自然人”,一个老板,或是一个老板+几个雇员,支撑着人间烟火气,填充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着极大便利。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它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今年9月是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多个政府部门携手为个体工商户搭建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力争“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小店,对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经营主体数量1.8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数量超1.25亿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神经末梢”。我们在网上“淘宝”、在直播间网购,都少不了与个体工商户打交道。它们为居民提供日常所需、吸纳就业、推动消费,是经济循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个体工商户从开店筹备到日常经营,再到扩大发展,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收的“参与”。一家个体工商户想要开始正式经营,不仅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在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小店日常经营,少不了“税”字

  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2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等税法体系,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核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税种。如果经营特殊行业,如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则需核定消费税税种;如经营台球厅等提供娱乐服务的行业,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个体经营者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营业,还应核定房产税税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

  在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中,无论是现金收款还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收款,属于经营收入的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自2024年12月1日全国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数电票。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仅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也是保障自身合法经营的体现。按期申报既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也让经营者可以更加合理、及时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租赁经营场所时产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成本进行抵扣。

  以小区楼下比较常见的“夫妻店”早点摊为例,老板每月卖出的早点收入就是总收入。而买菜、租店面、买餐巾和一次性餐具的钱,以及水电费等合理开销,都是他的成本。用收入减去成本,剩下的利润部分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助力“小店”变“老店”

  个体工商户之所以是最适合“小本经营”的经营类型,不仅因为其投入少、注册成立方便,还因为国家针对个体经营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相关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还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刚起步的小店铺来说,能够大大减轻其负担。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9万亿元。在各类经济主体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7.2万亿元,占比达到72.9%。

  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经营者如果想要扩大规模,转为企业经营,也可以办理“个转企”业务。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个转企”业务不仅办理流程更加便捷,还可以保留成立时间和字号。如果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换发新证后延续使用。变更经营类型后品牌积累的商誉不会中断,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从“小店”成长为“大店”“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