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24]15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发文时间: 2024-10-18
文号:发改社会[2024]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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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迫切任务。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有利于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是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

  (一)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增加办学层次,构建梯次有序的人才培养体系。普通高校与职业学校要推动课程资源共享,探索学分互认。鼓励设有家政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扩大面向中职学校家政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原则上每个省至少建设1个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全国建设2个以上国家级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鼓励各地在家政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完善家政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发挥家政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作用,加大专业师资培训力度,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队伍规模。修订完善家政“双师型”教师分类聘用及评价标准,招聘一定数量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家政从业人员,鼓励学校与家政企业师资按规定互聘兼职。鼓励将家政企业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建立家政“双师型”教师定期培训机制,明确教师在企业参加实践实训的时间要求。加强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推广“岗课赛证”四位一体、育训结合的家政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体系。

  (三)大力发展家政继续教育。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促进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融通,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各类非学历成果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提高技能类课程学分比例,试点完全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有序推动家政相关专业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健全举办者和学习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四)加强家政服务通识教育。鼓励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普及生活劳动知识与实用技能,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适宜的生活劳动教育,支持学校聘请家政专业教师兼职授课。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支持学校与家政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家政教育体验基地。鼓励老年大学开设生活兴趣爱好课程,教授家庭沟通技巧和健康养生知识。

  二、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五)健全家政企业培训制度。指导家政企业建立包括岗前、在岗、转岗等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岗前培训应根据服务项目类别,明确最低培训时长,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在岗培训要落实每两年至少1次“回炉”培训要求。鼓励家政企业通过转岗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等方式,畅通人员横向流动和纵向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龙头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设施。鼓励中小家政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

  (六)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家政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推进家政(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面向家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在教材开发和课程设置上提高职业道德内容比例。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引导更多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参加线上培训,通过“家政信用查”向消费者展示培训信息。深化以赛促训,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家政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在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类竞赛项目。

  (七)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20万人以上。实施工会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10万人次。实施“国开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万人次,家政培训师资3万人次,家政职业经理人1万人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一地一品”,打造家政培训精品工程。

  三、完善家政产教融合载体

  (八)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大力培育家政领域产教融合企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举措,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九)支持建设家政实训基地。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共享家政实训基地,探索“联合体”“分基地”等多种合作模式。支持实训基地增加家政相关的场景、功能和模块。支持家政企业参与院校建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政府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

  (十)打造家政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支持家政供应链和产业链上下游领军企业、家政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牵头,联合有关行业组织、学校、机构、企业等共同组建家政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重大战略,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以家政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

  四、赋能家政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促进人才培养匹配市场需求。支持家政企业深度参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创新点对点、订单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家政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业学校学生学徒岗位。鼓励家政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支持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主动服务家政行业人才需求,及时调整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十二)促进行业升级和融合发展。鼓励智能制造、家政等领域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智能家居、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政领域应用。开展家政智能化教育培训,培养新型家政服务人才。推广家政数字化培训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制定统一的线上培训标准接口,促进数据互联互通与培训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具有家政运营和数字化能力的龙头企业,构建社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平台。鼓励各地吸引养老、托育、物业、酒店等相关领域大型企业进入家政行业跨界经营。

  (十三)深化供需对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家政龙头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等,与开设家政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立稳定对接机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家政行业。鼓励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登记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多种形式就业推荐。鼓励退役军人等群体投身家政行业创新创业,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高质量就业。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工作保障。各地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协调机制把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作为重要议程,压实责任,细化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在提供低收费培训场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床位)供给、强化金融资金支持、保障家政从业人员权益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十五)形成多方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参与家政服务标准制定推广,协助开展产教融合成效评估,及时发布行业信息。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等以项目委托方式调动各方积极性,建设教育、培训、评价、就业一体的人才供应链。

  (十六)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挖掘宣传家政服务人员先进事迹,选树表彰先进人物,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加强生活观、劳动观与职业观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提升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正确认识,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包容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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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