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充分体现技能要素价值,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大力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协商范围。各地要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以及本地的主导行业和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在县级以下区域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可在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等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就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县级以上行业性集体协商。
二、明确协商内容。可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协商确定本行业或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也可通过协商确定不同技能等级的最低技能津贴,明确协商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相关企业落实的要求等。有条件的行业(区域)可根据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技能人才的不同类别或本行业(区域)通用职业(工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以及各类别、各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商,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三、提高协商质量。要广泛听取行业(区域)内企业意见和技能人才诉求,充分收集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社平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信息,根据技能人才的岗位价值、技能等级、能力要求、劳动条件以及紧缺急需程度等,参照行业(区域)内相应层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合理确定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规范协商代表产生、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合同订立、职代会审议、公示报送等环节,确保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四、强化指导落实。各地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和效力的宣传,指导和督促行业(区域)内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合同,确保支付技能人才工资不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在行业或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或最低技能津贴之上,与职工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部署,强化分工协作,挖掘培育典型,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优化和改进企业薪酬信息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价位信息,探索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及时审查集体合同。各级工会要加强县以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积极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按程序选派职工方协商代表。各级企联、工商联要继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指导所属行业商协会响应协商要约,引导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尚未建立行业商协会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各省(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统筹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推广,并选取2-3个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工资水平偏低的行业(区域)作为重点联系点,直接指导和推动重点联系点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积极研究技能人才分类标准和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考量因素,及时制定和发布技能人才最低工资集体协商示范文本,于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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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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