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25]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2-17
文号:国办函[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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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5]16号        2025-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2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2025年稳外资工作,加大引资稳资力度,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有序扩大自主开放

  (一)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支持试点地区抓好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政策宣贯落实,对相关领域外商洽谈项目开展“专班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适时进一步扩大电信、医疗领域开放试点。研究制定有序扩大教育、文化领域自主开放实施方案,适时对外公布并稳步实施。

  (二)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资准入实施管理。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清单事项,面向各类经营主体扩大开放。

  (三)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支持北京示范区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引领作用,推动试点工作提速加力。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赋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重点领域开放举措优先在试点示范地区试验。深入研究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举措,密切关注试点推进情况,及时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开展标准化建设。

  (四)推动生物医药领域有序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加快省级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审核,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研究完善医药领域开放政策,便利创新药加快上市,优化药品带量采购,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可预期性。

  (五)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抓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落实,制定发布实施战略投资的操作指引,加大对上市公司、境外基金和投资机构等的宣介力度,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

  二、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六)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落实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制定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年度实施方案,精心设计实施“投资中国”系列活动。央地协同联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更好利用外资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针对我主要投资来源地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引资目标和策略,与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激活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机制,加大项目撮合对接力度。

  (七)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落实到位。研究制定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在华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开展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八)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服务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九)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提供便利。

  (十)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优化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提供便利。保障相关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十一)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华实施并购投资。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完善并购管理范围,降低跨境换股门槛等。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养殖、饲养设备生产、饲料兽药生产等畜牧业相关领域并享受国民待遇。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引进高技术领域外商投资,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市场机会和合作空间。鼓励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职业教育、金融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满足多层次服务消费需求。

  (十三)加强经济政策和营商环境对外宣介。充分运用新闻发布、吹风会、接受采访、专家解读等方式,对外积极宣传阐释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新举措新亮点。

  三、增强开放平台效能

  (十四)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制定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在要素保障、重点领域开放、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等方面出台新举措,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国家级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各类省级开发区等作为对外开放平台发挥稳外资作用。

  (十五)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扩大改革任务授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落地,打造吸引外商投资高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资准入领域加大压力测试,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四、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十六)推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落地。支持将更多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十七)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宣传,做好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十八)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重点外资企业贷款需求及投资经营情况调研,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各类基金与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支持在华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深耕中国市场。

  (十九)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快互免签证协定商谈,继续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促进人员跨境流动。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

  (二十)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让。优化重点外资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加大对外资企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力度,进一步优化降低AEO随机布控查验率。积极稳妥推进进口商品采信,将更多符合资质的中外检验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备案,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细化实化具体落实举措,在投资促进、权益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确保2025年内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要组织有关部门赴重点地区、重点外资企业开展专项走访活动,深入了解外资企业诉求,有效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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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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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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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