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 2025-3-3
文号:国办发[202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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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阶段特征和结构特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衔接配合,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可得性和金融产品服务供需适配度持续提升,相关金融管理和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科技金融体系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需求更相适应。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质效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体系持续完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进展,数字化金融监管能力有效提升。

  二、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和主要着力点

  (一)加强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的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运用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关键枢纽作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丰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金融政策和工具,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培育发展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坚持“先立后破”,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统筹对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撑。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金融精准支持提供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将绿色低碳转型因素纳入资产组合管理考量,丰富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服务。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开展碳核算和可持续信息披露。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三)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优化普惠重点领域产品服务供给。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进“信易贷”工作、“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提质。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残疾人、退役军人、新市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就业就学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全球治理。

  (四)健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融体系。持续完善养老金融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促进中国式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为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强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推动实现养老金稳健增值。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探索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有效衔接。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大涉老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打击力度,保障老年人合法金融权益。

  (五)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增强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加快数字金融创新,支持巩固拓展数字经济优势。构建应用便利、安全高效的数字支付服务体系。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依法合规推进金融数据共享和流通,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力度。健全数字金融治理体系,依法将数字金融创新业务纳入监管,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规范电子签名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三、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支持强度

  (六)构建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提供融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全面加大对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当好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中小银行选择金融“五篇大文章”中与自身定位和能力相契合的领域,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金融服务。保险机构加强对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融资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私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型,有效提升投资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七)健全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建立“一把手”负责和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持续加强资源投入和人才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上下高效联动、前中后台协同的业务管理机制,针对各领域特点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鼓励规范建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突出金融功能性,履行社会责任。

  (八)完善高度适配的产品服务体系。规范发展“贷款+外部直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丰富科技保险产品,探索完善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稳妥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担保贷款,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相关金融产品服务,以美丽中国先行区为重点探索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金融支持模式,丰富绿色期货品种。鼓励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拓宽生物性资产、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加强养老金融产品创新。

  (九)强化数字驱动的金融业务运营体系。推动金融机构优先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综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赋能经营决策、资源配置、业务改造、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各环节,提升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强化科技和数据双轮驱动,加强前沿数字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夯实数据治理能力基础,依法合规推动公共数据向金融机构赋能应用。

  (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指导金融机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丰富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工具。构建符合科创领域特点的风险评价模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管理,强化绿色金融数据治理,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健全普惠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资金安全防范和投资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算法模型、新技术运用等风险管理,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四、强化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服务功能

  (十一)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公司债券扩容,扩大重点领域债券发行规模,丰富债券产品谱系,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特色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机制,鼓励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支持。加大绿色、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用于科创、养老等领域。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十二)推动股权市场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多层次股权市场错位发展,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建立健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加大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优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制度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向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投资布局力度。加大力度活跃并购市场,支持科技、绿色产业领域高效整合重组。常态化推进清洁能源、养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十三)加大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为更多中小企业和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贸易便利化服务,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向我国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有序聚集。便利绿色项目跨境融资,稳步扩大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范围。推动银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丰富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优化全球网络布局和服务模式,助力中小企业出海拓展业务。

  (十四)培育循环互动的金融市场生态。推动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为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养老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深化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壮大权益类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长期投资力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把关责任。

  (十五)加强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创新积分”数据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作用。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健全环境权益统一确权登记和交易体系。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推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规范发展,持续优化金融基础服务适老建设。持续加强数字人民币服务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五篇大文章”场景应用赋能。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功能,探索发展相关行业特色企业征信机构。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撑

  (十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引导。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科学设计、精准实施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良好货币金融环境。优化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加强财政、货币、监管政策合力,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十七)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支持配套机制。完善企业科技含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行“创新积分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应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研究转型金融标准。建立养老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产业常态化项目推荐机制。

  (十八)稳妥有序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现有科创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改革试验区建设,重点做好经验复制推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依法合规先行先试,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产融合作试点等工作加强协同联动。

  六、加强组织协调和风险管控

  (十九)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领域、各环节。在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和跨部门工作协调,完善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常态化信息交流和政策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和评价结果运用。加强经验交流和政策宣传,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营造良好氛围。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加强风险管控。压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避免“运动式”、“一刀切”的工作方式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合作、同向发力,密切监测和及时处置相关领域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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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