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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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2025-04-04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具有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意向且同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省级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即买即退”功能后即可实施。

  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会同同级文旅、商务、财政、海关等部门,积极为本地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引导本地商店及退税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境外旅客购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应当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商店开单预付。对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示协议书,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

  (二)海关进行验核。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三)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款结算。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4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离境退税?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什么是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享受该服务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什么条件?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离境退税的一项便利化举措,是指境外旅客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地区的“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享受该服务措施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的政策规定。

  三、能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物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适用现行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物品均属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范畴。

  四、成为“即买即退”商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已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五、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流程

  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办理该业务时,主要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商店开单预付。申请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签订协议书后,由商店为境外旅客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二是海关进行验核。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三是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现行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

  六、什么是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是由境外旅客本人签订吗?

  协议书是由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签订的,声明本人知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权责事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自指定口岸离境,并同意以信用卡预授权为担保,按照约定限额和支付方式取得预付金的文书。协议书由“即买即退”商店向境外旅客免费提供。

  协议书必须由境外旅客本人签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妥善留存境外旅客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的留存单位由“即买即退”商店与退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什么是信用卡预授权?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商店或代理机构将预付金支付给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并在其信用卡冻结相应额度。

  信用卡预授权由“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预授权金额应与其申领的预付金等额。境外旅客信用卡预授权的解除、扣款,由“即买即退”商店所在地提供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退税代理机构负责。“即买即退”商店及退税代理机构应妥善留存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相关的银行单据。

  八、什么是预付金?境外旅客取得预付金的方式有哪些?

  预付金,是在“即买即退”商店现场向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支付的,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具体形式包括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

  预付金由“即买即退”商店或者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垫付,垫付方、具体形式及限额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即买即退”商店与退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九、境外旅客取得预付金的金额应如何计算?

  境外旅客可取得的预付金金额,是以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实退增值税额,即:

  预付金金额=实退增值税额

  实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十、境外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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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请在网页端打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5/4/26/art_15169_654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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