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出发[2025]6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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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5]6号   2025-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网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

  现将《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网信办

2025年4月18日


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引领计划

  网络出版是文化与科技高度融合的新兴出版业态。为激发网络出版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推进、协同创新,坚持自主可控、开放合作,引导网络出版行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经过3到5年的努力,推动一批网络出版企业建设若干高质量科技创新实验室、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搭建一批融通创新合作平台,培养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批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聚集区,实现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创新生态健康完善、创新活力充分涌流、创新成果大量涌现的生动局面。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出版相关技术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汇聚创新人才,营造创新文化,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登记、维权、交易、结算等领域研发应用。支持网络游戏与图形处理器等基础产品的联合研发适配。鼓励头部企业聚焦底层核心技术突破,中小企业加强细分领域技术研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鼓励具备实力的网络出版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参与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中心,对拥有核心技术并形成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二)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鼓励网络出版行业头部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联合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产业上下游贯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合作平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聚焦行业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现融通创新。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推动引导网络出版企业之间、网络出版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不断取得有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鼓励研究网络出版资源开放的关键共性技术、工具方法、制度模式,着力打造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的高质量、多领域中文语料库,推动通过网络出版企业向语料需求单位协商授权、在语料库设立作品退出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与著作权人协商等方式将更多网络出版资源纳入中文语料库,促进人工智能在网络出版领域广泛应用。

  (三)加强企业技术供需对接。建立覆盖广泛的技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大中小企业加强技术供需对接,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底层关键技术、研发设备场地等各类创新要素,共享创新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依托核心技术、差异优势当好大企业的紧密伙伴,形成共生共赢集群发展态势。鼓励具备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拓展应用市场、开展应用示范,促进网络出版技术迭代升级、加快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动建立国内企业和海外企业技术领域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前沿技术引进吸收和再创新,鼓励科技期刊探索网络出版运行新机制,提升我国网络出版科技国际影响力。支持我国网络出版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出版领域自主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优化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一)完善财政引导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网络出版领域科技创新,聚焦网络出版底层关键技术,示范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更好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网络出版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研究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积极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规模化应用示范,支持网络出版企业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中文语料库入库相关技术手段研究建设。指导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现有资金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鼓励网络出版企业按规定申报各地区各部门科技创新政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税费优惠等政策红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大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效应,激发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三)遴选培育优质创新企业。支持网络出版相关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等方式,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络出版企业的指导,形成一批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国际领先优势的领军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领军企业创新引领力、市场主导力、产业带动力。

  四、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一)强化科技创新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助力科技创新。积极为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对接服务,更好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作用,实施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技术先进、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早期科技项目。鼓励网络出版企业用好用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具。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类贷款产品,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支持网络出版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民营网络出版企业发行债券、股债混合类产品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各方资本投入。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网络出版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创新。

  五、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一)加快人才多渠道培养。结合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专项等,推进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加强网络出版领域人才培养,根据本地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将网络出版技术人才纳入各类“高精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范围和相应职称序列,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围绕网络出版科技创新设置一批急需紧缺专业,支持已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出版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强化产学研用融合,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鼓励企业通过各类创新活动、培养计划等发现人才,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投身网络出版科技创新。鼓励网络出版企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二)加强人才引进使用。研究制定网络出版人才引进保障政策,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网络出版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出版专家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有利于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机制,优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程序,落实好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签证、子女入学、永久居留等政策制度,推动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六、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多部门力量,推动本地区网络出版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出版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加强涉人工智能、游戏引擎、虚拟现实、芯片等网络出版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阐明网络出版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和行业正向价值,营造有利于网络出版科技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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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