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5]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4-28
文号:人社部发[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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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挖岗位、提能力、优服务、强保障,全力以赴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岗位。拓展企业就业主渠道,综合运用扩岗补助、就业困难等人员社保补贴等各类政策,激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公开本地促进青年就业政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推动各项就业政策集中兑现,提高政策落实率。组织人社专员、高校就业工作人员对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就业服务,了解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招聘需求,促进人岗快速匹配。深化“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专项行动,拓展市场化岗位规模。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城乡基层岗位归集发布机制,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动态发布本地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城乡社区就业岗位。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招募计划向脱贫地区、东北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力度。

  (三)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统筹用好本地事业单位编制存量,重点面向高校、中学等教育类事业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挖掘岗位资源,并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快事业单位招聘进度安排,8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面向2025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工作。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支持青年自主创业。用好各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政府投资的孵化器放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免费入驻门槛。强化创业服务保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纳入重点孵化项目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支持建设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中心,促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落地。加强融资支持,遴选有资金需求、带动就业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组织“政企银担”交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服务。

  二、全力支持提升就业能力

  (五)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聚焦就业市场急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推动在全国高校开设1000个“微专业”和1000门职业能力培训课程,重点支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就业培训。指导高校组织社会需求不足相关学科专业点学生参与“微专业”或培训课程学习,优化知识和技能结构,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习证明。鼓励高校建立更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近年持续就业状况不佳相关专业学生按规定转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推进急需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与教学内容实质性更新迭代,根据需要超常规增设一批学科专业点。

  (六)全面推开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求职能力实训师队伍建设,组织师资培训班,开办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积极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纳入实训范围,组织企业参观、跟岗锻炼等体验活动,开展简历修改、形象礼仪等课程教学,帮助提升求职能力。

  (七)实施百万青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引导支持广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根据职业规划、求职意向自主参加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2025年,力争组织100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技能培训活动。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特点,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研究数字经济技能需求清单,开发一批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等领域培训项目。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行工学一体化、学徒制、项目化等培养培训模式,加强岗位核心技能、关键技术实操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技能水平。

  (八)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强化见习岗位开发,面向企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岗位。强化见习规范管理,指导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协议签订、带教制度落实、见习待遇保障相关工作,定期跟进检查见习单位见习人员管理、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强化见习跟踪帮扶,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做好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后续就业帮扶。

  三、着力强化就业服务保障

  (九)做实做细高校就业指导帮扶。强化就业观念引导,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办好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共建共享岗位精选计划”,汇集更多岗位资源。高校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台账,发动其优先参加“宏志助航计划”。

  (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3-6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推动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六进”校园。充分发挥职业指导师、就业创业领域专家、人力资源经理等专业力量作用,开展多元化交流指导,组织沙龙对话、求职讲堂、就业咨询等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与高校合作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

  (十一)开展百所高校人社厅局长结对帮扶活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选取3-5所就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高校,组织人社厅(局)长、就业局长定点联系、定期走访、定向服务。根据结对院校毕业生学历层次、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针对性筛选、推送岗位信息,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

  (十二)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对接,7月份完成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综合运用求职登记、走访摸排等方式,完善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聚焦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一人一策”,针对性提供3-5个高质量岗位信息。

  (十三)开展“职引未来”系列招聘活动。全年接续举办百日千万招聘、全国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民营企业招聘月、国聘行动、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行动、24365线上校园招聘等专项活动,丰富行业企业专场、直播带岗等特色招聘,保持市场热度。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重点面向三四线城市倾斜岗位资源。要强化做好现场招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各类现场招聘会安全。

  (十四)建立失业青年常态化帮扶机制。全年开放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畅通本地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允许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加强就业转失业青年摸排,掌握其就业失业状态,持续开展联系服务。加大异地求职服务力度,依托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异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政策解读、职业指导、招聘信息等“一站式”服务。

  四、加力营造就业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招聘信息审核。指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发布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信息,不得发布与岗位职责适配性无关的限制性条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资质及岗位信息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

  (十六)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培训贷、付费实习、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乱象。加强侵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发布传销、借贷、“黑职介”等招聘求职陷阱提示,加大防电信诈骗宣传,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用好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及时受理、查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过程中的侵权线索,维护合法就业权益。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综合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制作发布本地区政策清单、服务项目清单、招聘活动清单,提升政策服务知晓度。开展典型宣传,积极选树服务重大战略、扎根城乡基层、投身西部地区等青年就业典型,组织好“最美高校毕业生”、“平凡岗位精彩人生”、“永远跟党走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劳模工匠进校园”、“基层就业卓越奖学(教)金”等人物事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建设发展。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要求。要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落实各项就业帮扶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促就业政策;财政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渠道,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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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