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07-2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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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      2025-07-23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

  “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

  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

  (一)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

  第六条 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企业备案及其相关料件、加工制成品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

  第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初核并报经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和参与增值部分累计计算的直接上下游备案企业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

  备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相关信息,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凭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海关动态收集涉及加工增值业务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一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一)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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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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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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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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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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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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