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5]8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8-4
文号:财金[20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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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金[2025]80号        2025.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8月4日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要求,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提振消费的支持引导作用,降低居民消费信贷成本,助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加快向好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详见附件1)。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二)贴息标准。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贷款合同利率需要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三)贷款经办机构。一是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是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

  二、组织实施

  (一)贴息资金预拨。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贷款经办机构总部预估总体及分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预拨申请,填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2)。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应同时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个人消费贷款预计发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贷款经办机构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财政部结合各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个人消费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贷款结息。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有效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风险管控。贷款经办机构对相关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结息时,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等要求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并结合各自情况通过手机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财政贴息具体情况。

  (三)贴息资金申请。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对所辖分支机构上季度贴息资金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于政策实施期内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填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贷款经办机构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贴息资金拨付。各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数据进行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当地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相应核减贴息资金;已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的,由贷款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

  (五)贴息资金清算。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对所辖分支机构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包括贴息政策执行情况、《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贷款经办机构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审核后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贷款经办机构对所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各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或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当地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附件5),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报告等材料,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据此与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六)贴息资金监督。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加倍扣减预算等措施,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防止挪用于非消费领域、套取贴息资金。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金融监管局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负责制定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部署要求,做好有关贴息资金抽查监督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金融监管局将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并做好贴息资金汇总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做好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以及贴息资金清算相关审核申请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辖内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合理确定贷款经办机构范围,并自行安排贴息资金,加强对贷款经办机构的审核。各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指导督促属地贷款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贴息工作。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对本机构贴息资金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压实贷款经办机构信贷管理和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确保真正支持借款人消费。贷款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信贷管理规定开展授信,严格借款人授信评审和贷后管理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健全信息系统,对贷款账户符合条件的消费信息进行识别汇总。加强贷款资金使用跟踪和贴息资金审核,做好审核结果的反馈沟通。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贷款经办机构总部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督导,定期对分支机构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等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问题核查、通报、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压实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清算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局要切实做好贴息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贷款经办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做好贴息资金清算审核工作,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各金融监管局要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经办机构做好贷款管理,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四)强化监督约束,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贷款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重点领域(适用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pdf

  2.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拨申请表.pdf

  3.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pdf

  4.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pdf

  5.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pdf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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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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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