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14届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发文时间:2025-12-27
文号:主席令14届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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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202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江苏、上海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关于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对外贸易工作应当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二是国家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三是国家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对外贸易

二、修订草案第四章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且形式多样,目前尚难以作出统一的定义,建议以适当方式明确常见的服务贸易模式,以便于各方面了解和上下文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三、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从实际需要看,开展贸易调整援助不只限于地方政府的职责,建议规定,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补充有关促进对外贸易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三是国家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四是国家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修订草案第十章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外贸易经营者中不少属于中小微企业,法律责任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其规模和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中罚款的规定作相应修改,不限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便于主管部门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准确适用。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基层相关部门、外贸企业、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对外贸易法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趋势和环境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5年12月27日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贸易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李强总理指出,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贸质升量稳。

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外贸易法是对外贸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施行,2004年作了全面修订,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国货物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一,服务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实践证明,现行法的制度框架总体可行。近年来,对外贸易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相关改革创新发展成果需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巩固。同时,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某些国家在贸易领域对我打压制裁,须在法律层面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中央企业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外有关做法,着力解决对外贸易领域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适应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既立足当前,将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又着眼长远,妥善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为实践发展预留空间。四是坚持急用先行。统筹开放和安全,稳妥预置对外贸易领域反制措施,进一步丰富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1章80条,对现行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规定。同时增加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

(二)落实改革举措。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作出规定,并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三)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并对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四)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针对某些国家在贸易领域对我打压制裁等情形,修订草案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一是对有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规定可以采取贸易禁限等反制措施,并对支持、协助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作出处罚。二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明确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可以采取贸易禁限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三是规定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我国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还应当实时关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措施的调整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部署和要求,建议修订草案体现相关内容和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中“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后规定,“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二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物流服务”。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对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相关扶持和促进措施作进一步明确,以增强法律相关规定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方面的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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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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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