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14届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发文时间:2025-12-27
文号:主席令14届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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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202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江苏、上海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关于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对外贸易工作应当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二是国家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三是国家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对外贸易

二、修订草案第四章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且形式多样,目前尚难以作出统一的定义,建议以适当方式明确常见的服务贸易模式,以便于各方面了解和上下文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三、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从实际需要看,开展贸易调整援助不只限于地方政府的职责,建议规定,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补充有关促进对外贸易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三是国家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四是国家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修订草案第十章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外贸易经营者中不少属于中小微企业,法律责任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其规模和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中罚款的规定作相应修改,不限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便于主管部门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准确适用。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基层相关部门、外贸企业、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对外贸易法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趋势和环境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5年12月27日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贸易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李强总理指出,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贸质升量稳。

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外贸易法是对外贸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施行,2004年作了全面修订,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国货物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一,服务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实践证明,现行法的制度框架总体可行。近年来,对外贸易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相关改革创新发展成果需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巩固。同时,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某些国家在贸易领域对我打压制裁,须在法律层面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中央企业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外有关做法,着力解决对外贸易领域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适应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既立足当前,将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又着眼长远,妥善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为实践发展预留空间。四是坚持急用先行。统筹开放和安全,稳妥预置对外贸易领域反制措施,进一步丰富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1章80条,对现行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规定。同时增加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

(二)落实改革举措。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作出规定,并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三)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并对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四)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针对某些国家在贸易领域对我打压制裁等情形,修订草案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一是对有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规定可以采取贸易禁限等反制措施,并对支持、协助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作出处罚。二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明确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可以采取贸易禁限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三是规定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我国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制度刚性和约束力。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还应当实时关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措施的调整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部署和要求,建议修订草案体现相关内容和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中“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后规定,“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二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物流服务”。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对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相关扶持和促进措施作进一步明确,以增强法律相关规定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方面的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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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