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5]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2-31
文号:晋政办发[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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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5〕35号      2025-12-3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办发〔2025〕23号),确保“十大行动”落地落实,推动新时期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市两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应当制定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到2027年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当地人员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聘)残疾人时,根据岗位需要和残疾人身体状况确定条件,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参加公开招录(聘)考试,用人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专岗招聘残疾人可适当放宽条件。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和公示制度。(省人社厅、省残联、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引导企业履行扶残助残社会责任

  各地要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和雇主培训。鼓励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残疾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享受过优惠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等优惠政策。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采用三轮竞价评审、综合评分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将参与竞商的残疾人优先选为中商候选人,符合商铺续约条件的可以考虑优先与残疾人承租人续约。鼓励支持企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省属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省烟草专卖局、太原铁路局、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活力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残疾人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及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等一站式创业服务,为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创建“美丽工坊”、残疾人文创基地,培育残疾人“励志主播”,推广、生产、销售特色手工艺品、农产品、文创产品等。筛选吸纳或助力残疾人就业的优质企业和项目信息,推荐纳入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项目库跟踪范围,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性研发信贷产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展全省互联网应用无障碍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开展助残特色服务,解决残疾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探索残疾人线上线下灵活就业新模式,鼓励残疾人通过网络销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等实现灵活就业创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给予定向帮扶。政府兴办的贸易市场和夜市在设立商铺、摊位等便民服务网点时,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对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代销的残疾人审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减免押金等政策。(省残联、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文旅厅、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环境

  市辖区和2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在2027年年底前至少要创建一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机构专门生产或经营。继续打造山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品牌——“晋享家园”,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机构建设给予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综合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委托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助力残疾人大学生高质量就业

  完善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全面掌握其专业、特长、就业意向等信息,并提供精准化服务。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重点关注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残疾人大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就业指导培训。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相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专项行动,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安置计划。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

  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定期走访探视困难残疾人家庭,对有就业意愿且具备一定从业条件的残疾人,协调落实个性化就业帮扶措施。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工作,依托服务站点开展多元化经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通过电商直播、乡村旅游等新形式,科学谋划特色助残就业创业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和助残就业增收的帮扶车间、基地等对象发展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全省每年组织对不少于1000人次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人社厅、省残联、山西金融监管局、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盲人就业市场多元发展

  2027年年底前完成山西省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工作,扶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推动实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多样化经营。指导各级登记机构为盲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事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从业。做好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提升工作,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做好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全省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多部门协作,每年对一定数量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安排实习和推荐就业岗位。挖掘盲人群体潜能,多形式扶持盲人从事声音主播、音频编辑、舞蹈表演等职业。(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提质增效

  加强对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残疾人的信息共享工作,并每年为其至少提供一次就业服务。针对连续3年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雇主培训。对省内大型企业、新兴产业企业等有安置潜力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拓岗活动。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助残帮扶专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试点,并逐步向全省推广。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培育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每年9月确定为“山西省残疾人就业宣传月”,依托文化和旅游场所、大型公共活动等,开展政策宣讲、就业典型事迹分享、爱心助残义卖等系列活动。组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宣讲团,深入学校、机关、企业、社区、乡村等单位、场所开展宣讲。发挥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及助残就业创业公益联盟等作用,汇聚社会助残力量,推广多元就业项目,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公益慈善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心智障碍群体开展全链式融合就业服务。(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残疾人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

  支持各市特殊教育学校附设中职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增设特教部(班)。认定一批具备资质和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培训。全省每年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5000人次。聚焦企业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每4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选取当地适配残疾人身体特点且就业需求旺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开展培训。支持科研团队开展助残科研攻关,增加优质成果供给,加快助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残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集成

  系统梳理汇总现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明确申请条件、执行标准、有效期及责任部门等关键信息,为政策落地、优化及精准帮扶提供基础支撑。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推动相关调解仲裁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作,提高残疾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提质增效,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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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