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6]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2
文号:政办发[20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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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25号     2026-04-0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省级层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等领域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在我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成功发行的依法依规给予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供水、供热、供气、污水、绿化、环卫、资源综合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长期闲置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城市老旧资源、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闲置土地等政府存量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引入民间资本盘活存量资产。(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体育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补充项目资本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文旅、养老、老旧电梯、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中明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落实PPP新机制项目股权比例要求,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400万元以上、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规定预留40%以上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预留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将民营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省财政厅负责)

  十、在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将全省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领导包抓机制拓展至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跟进服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坚定不移落实“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托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季度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畅通民间投资项目诉求表达渠道,全力协调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区域评估、“标准地”应用范围,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或招标文件预公示,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立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段进行预验收,积极推进联合验收模式,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筛选推荐符合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全国和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融资等要素保障,强化环评、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足额保障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九、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鼓励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采取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小微企业民间投资项目贷款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扩大投贷联动合作试点范围,推动企业、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融资信息互通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国家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给予专项担保支持,通过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授信担保额度、代偿上限和降低担保费率等,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民营企业申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按照《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相关规定,积极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以及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按照《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相关规定,积极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债券、股权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共同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省住建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继续优化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不断优化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用电价格相对稳定,实现协同降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协调解决民间投资发展和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促进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增进政策和工作协同联动,形成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合力,推动各项存量和新出台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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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