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6]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1
文号:甘政办发[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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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24号     2026-04-0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精神,因地制宜加快我省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应用示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因地制宜、安全有序、系统推进、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

  主要目标:到2027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推动场景资源开放与公平高效配置。到2030年,初步构建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特色优势新场景规模化应用的场景生态。

  二、推动重点领域场景培育

  (一)开展新兴领域应用场景培育行动。

  数字经济领域。发挥算力枢纽节点优势,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推动算力在模型训练和推理、工业仿真等领域应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算力定制化服务场景创新。推动数据归集、分析、流通、交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授权运营带动数据要素在多领域应用,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壮大数据驱动的新业态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人工智能领域。实施研产融合科技攻关赋能计划,推进人工智能和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工业母机、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全链条融合发展,催生一批高价值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大型企业在高等院校建设人工智能应用研发基地。加快“人工智能+”典型场景培育和开放,更好满足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对外合作等领域发展需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低空经济领域。大力推广无人机在低空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查等方面的应用。有序发展低空运输系统,优先发展山区、高原等偏远地区货运,推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加快推广公共治理应用,扩大城市治理覆盖范围,建立低空应急监测和救援体系,提升低空医疗救护水平。丰富低空消费业态,逐步开发特色低空旅游线路,依规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等。(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物技术领域。培育生物制造产业集群,拓展医用记忆合金、生物基聚酯新材料等在建筑、电子领域的应用,推进农林废弃物、生物甲醇等生物能源低碳转化利用,加快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等领域场景创新,提高生物技术在药物研发、生物育种、绿色制造等方面的应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洁能源领域。推动“源网荷储制”协同布局,加快风电、光伏、光热、氢能、储能装备和新能源电池产业集群场景建设。规划推动一批绿电直连场景项目,推广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用能模式。加快布局新能源直供、离网运行、绿电交易等多种模式的绿电制氢场景,拓展绿氢在工业、交通、储能、发电等领域多元应用,着力打造河西“绿氢走廊”创新场景。(省能源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产业转型应用场景赋能行动。

  制造业领域。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数智化升级,深入实施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聚焦装备制造、石化化工、冶金有色、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创新打造柔性生产线、绿色工厂、高标准数字园区、零碳园区等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智能调度排产、智慧仓储、工业软件设计、封装工艺模拟、安全智慧管控等技术开放应用,培育壮大工业设计、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应用场景。(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一体化建设,促进大数据、北斗、5G、卫星通信信息网络等新技术与交通运输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智慧公路建设、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示范、区域路网智慧管控等场景开发,加快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形成数字化、智能化、网联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打造“交通+能源”“交通+文旅”等跨领域集成场景。(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智慧物流领域。加快智慧公路、智慧航空、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建设,探索多式联运“一票制、一单制、一箱制”新场景。应用智能搬运装卸、仓储配送、智能安检等先进技术,推进仓配运全流程场景创新。推动智慧供应链管理与智慧物流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资源整合与协同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现代农业领域。紧盯“牛羊菜果薯药粮种”八大特色产业,围绕“农头工尾、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全产业链发展体系,创新一批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食品工业等应用场景。持续加大水肥一体化、智能巡检、生长监测、环境调控等新技术应用,推出智慧无人农(牧)场等一批农业场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开展行业领域应用场景提升行动。

  应急管理领域。加快“智慧应急”建设,强化应急指挥网络覆盖和数据资源管理,聚焦监测预警、通信指挥、救援实战、物资供给、辅助决策和社会动员等,推进卫星遥感、智能感知、无人救援、5G等在应急领域的场景培育。(省应急厅负责)

  矿山安全领域。推动采矿、通风、运输、排水等重点环节智能化改造,推广模块化一体机房、AI视频分析系统、智能顶板离层监测系统应用,构建矿山安全生产智能化应用场景。深化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优化监测模型和预警算法,提升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智慧水利领域。按照“天空地水工”一体化建设模式,打造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站点联动的全域监测感知网,推动水利工程数字孪生体与智能化管理场景建设,实现江河湖库及重点水利工程智能巡检及动态监测预警,全面提升流域智能防洪、河湖立体监管及工程智能运管能力。(省水利厅负责)

  施工安全领域。集成无人机巡检、智能监控、穿戴设备监测等技术,构建施工现场智慧感知应用场景,利用大数据AI算法,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关键部位进行实时数据采集与多维度分析,推动完善“技防预警”与“人防处置”融合机制,实现风险隐患闭环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林业草原领域。加强低空、遥感等技术空天地一体融合应用,探索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控、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数智化场景建设,强化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巡护,提升管护水平。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健全完善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场景,赋能项目加速落地。(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行动。

  政务服务领域。遵循“省级统筹布局、多地共享复用”原则,构建人工智能政务大模型,推动智能问答、情形导办、辅助审批等场景开发和应用。聚焦就业服务、社保参保及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场景策划,创新一批“数据找人”精准引导、智能导办与远程帮办、企业劳动用工“一件事”联办场景。(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中心、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智慧城市领域。以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为牵引,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点围绕地下管网、海绵城市、排水防涝、垃圾处理等,深化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打造一批智能化治理场景。按照集约建设要求,拓展市政、环卫、市容、执法及民生服务智慧化场景应用,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乡村建设领域。深入学习“千万工程”经验,积极推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成果和乡村治理模式,开发一批和美乡村、数字乡村建设场景,持续推动乡村治理工作信息化、创新化发展,提升基层智慧治理和服务水平。(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开展民生领域应用场景拓展行动。

  医疗卫生领域。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学影像云平台,推进智慧健康数据归集,探索开展“远程+AI”诊断应用,提升AI及大模型在脑卒中、慢阻肺等慢性病管理中的辅助诊断能力。引入康复机器人、中医针灸推拿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推动康复领域场景开放。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智能诊疗、远程医疗、用药审核等场景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养老助残托育领域。加快服务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终端服务系统、在线家庭医生药师、智能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场景创新,支持开展国家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增加科技成果源头供给,推动无障碍信息交互设备、康复训练机器人等产品应用,加强科技助残场景落地。加快托育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托育服务提质增效。(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化和旅游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推广应用,围绕黄河文化、丝路文化、始祖文化、红色文化等资源优势,加强数字演艺、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多业态集成,建设快速通行、预约预订、智能导游、客流管理、虚拟浏览相融合的数字文旅应用场景。(省文旅厅负责)

  跨界融合消费领域。统筹4A级以上景区、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文化+科技”消费新业态,推动场景创新业态融入国家文化公园及旅游建设发展。支持重点商圈、文旅集聚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休闲娱乐、健康体育、艺术展览等服务功能,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

  (六)加大各类场景开放力度。注重产业全链条场景资源开放,围绕“14+1”重点产业链,引导链主及核心企业率先开放综合性和高价值场景,推动重点产业体系升级。深入挖掘各地优势场景资源,促进新能源综合利用、中医药产业创新、种业振兴、商业航天等特色场景开放。省属国有企业、在甘央企要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吸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发挥形式多样、运行灵活、市场敏锐度高的优势,主动发掘市场需求,探索拓展新场景。(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资源公平高效配置

  (七)发挥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牵引作用。面向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项目和兰洽会、文博会、药博会等重大节会活动,围绕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场馆运营、展览展示、对接路演等重点环节,挖掘和设计一批高集成性、高影响力、高展示度的应用场景,整合运用智能机器人、机器视觉、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新产品,提升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创新底色,推动更多场景的应用、展示和推广。(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新业态新领域规范准入。加快建设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甘肃)区域功能节点,构建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流通体系,高质量供给应用场景创新所需的各类数据。根据场景布局需要和特点,合理保障土地要素供给。落实人才支持政策,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指导高等院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将信用评价、激励、惩戒、修复等信用制度融入场景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扶持培育有关中介组织,提升专业服务供给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资金政策保障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创新产品,通过政府首购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首台(套)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做好份额预留。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场景配套基础设施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做好服务供给,为场景创新企业提供“耐心资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全流程场景建设

  (十)发布应用场景“三张清单”。围绕产业发展痛点、治理难点、民生堵点和生产经营需求,分批次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动态征集可落地转化的“应用场景能力清单”。主动谋划一批具有牵引性的跨领域、跨区域场景项目,建立“场景项目储备清单”。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场景项目纳入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省列重大项目清单和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择优筛选一批代表性场景项目,争取纳入国家标志性重大场景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场景供需对接和场景招商合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场景供需对接责任,围绕应用场景“三张清单”,积极组织场景供需对接会、项目谋划推进会、场景路演等活动,推动应用场景需求方与省内外优质供给方开展精准匹配与深度合作,引进具有市场潜力的场景解决方案提供商,促成一批场景招商合作项目。(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遴选场景创新典型案例。围绕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推广可行性等,面向全省征集已建成或在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应用场景,择优筛选一批应用场景典型案例,通过制作案例集、线上滚动发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为全省场景建设提供参考借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的测试验证作用,不断完善新场景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在坚持安全有序原则下,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应用场景探索创新与先行先试。注重发挥示范场景带动作用,营造支持场景建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构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市场参与的场景建设体系,扎实推动我省场景培育和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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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