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6]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1
文号:甘政办发[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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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24号     2026-04-0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精神,因地制宜加快我省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应用示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因地制宜、安全有序、系统推进、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

  主要目标:到2027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推动场景资源开放与公平高效配置。到2030年,初步构建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特色优势新场景规模化应用的场景生态。

  二、推动重点领域场景培育

  (一)开展新兴领域应用场景培育行动。

  数字经济领域。发挥算力枢纽节点优势,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推动算力在模型训练和推理、工业仿真等领域应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算力定制化服务场景创新。推动数据归集、分析、流通、交易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授权运营带动数据要素在多领域应用,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壮大数据驱动的新业态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人工智能领域。实施研产融合科技攻关赋能计划,推进人工智能和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工业母机、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全链条融合发展,催生一批高价值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大型企业在高等院校建设人工智能应用研发基地。加快“人工智能+”典型场景培育和开放,更好满足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对外合作等领域发展需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低空经济领域。大力推广无人机在低空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查等方面的应用。有序发展低空运输系统,优先发展山区、高原等偏远地区货运,推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加快推广公共治理应用,扩大城市治理覆盖范围,建立低空应急监测和救援体系,提升低空医疗救护水平。丰富低空消费业态,逐步开发特色低空旅游线路,依规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等。(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物技术领域。培育生物制造产业集群,拓展医用记忆合金、生物基聚酯新材料等在建筑、电子领域的应用,推进农林废弃物、生物甲醇等生物能源低碳转化利用,加快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等领域场景创新,提高生物技术在药物研发、生物育种、绿色制造等方面的应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洁能源领域。推动“源网荷储制”协同布局,加快风电、光伏、光热、氢能、储能装备和新能源电池产业集群场景建设。规划推动一批绿电直连场景项目,推广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用能模式。加快布局新能源直供、离网运行、绿电交易等多种模式的绿电制氢场景,拓展绿氢在工业、交通、储能、发电等领域多元应用,着力打造河西“绿氢走廊”创新场景。(省能源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产业转型应用场景赋能行动。

  制造业领域。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数智化升级,深入实施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聚焦装备制造、石化化工、冶金有色、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创新打造柔性生产线、绿色工厂、高标准数字园区、零碳园区等特色应用场景,推动智能调度排产、智慧仓储、工业软件设计、封装工艺模拟、安全智慧管控等技术开放应用,培育壮大工业设计、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应用场景。(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一体化建设,促进大数据、北斗、5G、卫星通信信息网络等新技术与交通运输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智慧公路建设、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示范、区域路网智慧管控等场景开发,加快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形成数字化、智能化、网联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打造“交通+能源”“交通+文旅”等跨领域集成场景。(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智慧物流领域。加快智慧公路、智慧航空、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建设,探索多式联运“一票制、一单制、一箱制”新场景。应用智能搬运装卸、仓储配送、智能安检等先进技术,推进仓配运全流程场景创新。推动智慧供应链管理与智慧物流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资源整合与协同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现代农业领域。紧盯“牛羊菜果薯药粮种”八大特色产业,围绕“农头工尾、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全产业链发展体系,创新一批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食品工业等应用场景。持续加大水肥一体化、智能巡检、生长监测、环境调控等新技术应用,推出智慧无人农(牧)场等一批农业场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开展行业领域应用场景提升行动。

  应急管理领域。加快“智慧应急”建设,强化应急指挥网络覆盖和数据资源管理,聚焦监测预警、通信指挥、救援实战、物资供给、辅助决策和社会动员等,推进卫星遥感、智能感知、无人救援、5G等在应急领域的场景培育。(省应急厅负责)

  矿山安全领域。推动采矿、通风、运输、排水等重点环节智能化改造,推广模块化一体机房、AI视频分析系统、智能顶板离层监测系统应用,构建矿山安全生产智能化应用场景。深化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优化监测模型和预警算法,提升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智慧水利领域。按照“天空地水工”一体化建设模式,打造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站点联动的全域监测感知网,推动水利工程数字孪生体与智能化管理场景建设,实现江河湖库及重点水利工程智能巡检及动态监测预警,全面提升流域智能防洪、河湖立体监管及工程智能运管能力。(省水利厅负责)

  施工安全领域。集成无人机巡检、智能监控、穿戴设备监测等技术,构建施工现场智慧感知应用场景,利用大数据AI算法,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关键部位进行实时数据采集与多维度分析,推动完善“技防预警”与“人防处置”融合机制,实现风险隐患闭环管理。(省住建厅负责)

  林业草原领域。加强低空、遥感等技术空天地一体融合应用,探索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控、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数智化场景建设,强化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巡护,提升管护水平。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健全完善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场景,赋能项目加速落地。(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行动。

  政务服务领域。遵循“省级统筹布局、多地共享复用”原则,构建人工智能政务大模型,推动智能问答、情形导办、辅助审批等场景开发和应用。聚焦就业服务、社保参保及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场景策划,创新一批“数据找人”精准引导、智能导办与远程帮办、企业劳动用工“一件事”联办场景。(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中心、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智慧城市领域。以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为牵引,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点围绕地下管网、海绵城市、排水防涝、垃圾处理等,深化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打造一批智能化治理场景。按照集约建设要求,拓展市政、环卫、市容、执法及民生服务智慧化场景应用,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乡村建设领域。深入学习“千万工程”经验,积极推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成果和乡村治理模式,开发一批和美乡村、数字乡村建设场景,持续推动乡村治理工作信息化、创新化发展,提升基层智慧治理和服务水平。(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开展民生领域应用场景拓展行动。

  医疗卫生领域。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学影像云平台,推进智慧健康数据归集,探索开展“远程+AI”诊断应用,提升AI及大模型在脑卒中、慢阻肺等慢性病管理中的辅助诊断能力。引入康复机器人、中医针灸推拿机器人等智能医疗设备,推动康复领域场景开放。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智能诊疗、远程医疗、用药审核等场景创新。(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养老助残托育领域。加快服务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终端服务系统、在线家庭医生药师、智能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场景创新,支持开展国家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攻关与场景应用试点。增加科技成果源头供给,推动无障碍信息交互设备、康复训练机器人等产品应用,加强科技助残场景落地。加快托育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托育服务提质增效。(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化和旅游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推广应用,围绕黄河文化、丝路文化、始祖文化、红色文化等资源优势,加强数字演艺、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多业态集成,建设快速通行、预约预订、智能导游、客流管理、虚拟浏览相融合的数字文旅应用场景。(省文旅厅负责)

  跨界融合消费领域。统筹4A级以上景区、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文化+科技”消费新业态,推动场景创新业态融入国家文化公园及旅游建设发展。支持重点商圈、文旅集聚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休闲娱乐、健康体育、艺术展览等服务功能,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场景开放协同共享

  (六)加大各类场景开放力度。注重产业全链条场景资源开放,围绕“14+1”重点产业链,引导链主及核心企业率先开放综合性和高价值场景,推动重点产业体系升级。深入挖掘各地优势场景资源,促进新能源综合利用、中医药产业创新、种业振兴、商业航天等特色场景开放。省属国有企业、在甘央企要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吸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发挥形式多样、运行灵活、市场敏锐度高的优势,主动发掘市场需求,探索拓展新场景。(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资源公平高效配置

  (七)发挥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牵引作用。面向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项目和兰洽会、文博会、药博会等重大节会活动,围绕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场馆运营、展览展示、对接路演等重点环节,挖掘和设计一批高集成性、高影响力、高展示度的应用场景,整合运用智能机器人、机器视觉、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新产品,提升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创新底色,推动更多场景的应用、展示和推广。(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新业态新领域规范准入。加快建设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甘肃)区域功能节点,构建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流通体系,高质量供给应用场景创新所需的各类数据。根据场景布局需要和特点,合理保障土地要素供给。落实人才支持政策,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指导高等院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将信用评价、激励、惩戒、修复等信用制度融入场景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扶持培育有关中介组织,提升专业服务供给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资金政策保障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创新产品,通过政府首购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首台(套)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做好份额预留。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场景配套基础设施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做好服务供给,为场景创新企业提供“耐心资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全流程场景建设

  (十)发布应用场景“三张清单”。围绕产业发展痛点、治理难点、民生堵点和生产经营需求,分批次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动态征集可落地转化的“应用场景能力清单”。主动谋划一批具有牵引性的跨领域、跨区域场景项目,建立“场景项目储备清单”。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场景项目纳入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省列重大项目清单和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择优筛选一批代表性场景项目,争取纳入国家标志性重大场景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场景供需对接和场景招商合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场景供需对接责任,围绕应用场景“三张清单”,积极组织场景供需对接会、项目谋划推进会、场景路演等活动,推动应用场景需求方与省内外优质供给方开展精准匹配与深度合作,引进具有市场潜力的场景解决方案提供商,促成一批场景招商合作项目。(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遴选场景创新典型案例。围绕技术先进性、应用实效性、模式创新性、推广可行性等,面向全省征集已建成或在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应用场景,择优筛选一批应用场景典型案例,通过制作案例集、线上滚动发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为全省场景建设提供参考借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的测试验证作用,不断完善新场景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在坚持安全有序原则下,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应用场景探索创新与先行先试。注重发挥示范场景带动作用,营造支持场景建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构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市场参与的场景建设体系,扎实推动我省场景培育和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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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