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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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1571”、“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工作部署,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列为重点工作。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强化组织推进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二、注重工作统筹,强化部门协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标对表,协同推进,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动态丰富工作内容,细化具体举措,主动学习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符合区情的具体举措。

  三、培育创新案例,强化宣传推广。实施创新案例培育工程,各盟市税务局和区局相关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培育创新优秀案例。要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税务部门要统筹利用内外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务实举措,积极展现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推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做法和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税务总局要求、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任务安排,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以给市场主体减负担、添动能、增活力为目标,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优化税费服务举措、维护法治公平生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一、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要求,落实煤炭、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传统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算力、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氢能、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打造“金牌管家”服务品牌,组建重点产业和集团企业税费合规引导专家团队,组织开展省市县三级“税企面对面”活动,实现“一企一策”、“全流程辅导”的管家式定制服务。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帮助重点产业上下游企业实现产供销对接,助力疏通产业链堵点,服务重点产业布局规划。

  二、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便利度。发布212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实现96%以上的事项网上办,90%以上的事项全程网上办结。提升网上办税业务审核效率,实行简单业务“即申即办”,电子税务局审批类业务半小时内受理率达100%,高频业务办理效率提升30%以上。推广“简易确认式申报”“综合关联式申报”等场景,进一步深化智能算税服务。推出13类178项全区通办税费业务清单,依托征纳互动服务构建“远程虚拟窗口”,实现跨区域税费业务“异地收件、属地办理、协同办结”。

  三、提高市场主体用票便利度。拓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覆盖范围,推广“支付即开票”应用场景,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降本增效。强化数电发票赋额管理,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即时办结和“容缺办”,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用票需求。发布数电发票赋额依申请人工调整办税指南,对依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的受理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全过程监管,规范性抽检不低于10%,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督保障市场主体用票需求。

  四、打造纳税人“一站式”服务模式。落实自治区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率先推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水资源税和不动产登记办税申报场景智能预填等4项税务部门“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并持续丰富拓展特色服务事项。构建线上线下“首问负责、一跟到底”的全流程服务机制,对无法当场办结或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复杂业务,由首问责任人全程协调、跟踪进度并反馈结果,实现“一站式”税费服务。

  五、提升纳税人诉求响应质效。统一纳税服务和质量监督电话,实现12366一号接听,提高智能咨询服务能力,实现7×24小时智能解答。在12366热线设置税收营商环境问题反映专线,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办不成事”受理专岗,集中受理、兜底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构建统一的“问办协同”服务体系,实现音视频交互解答疑问、屏幕共享辅导操作、直接受理税费业务的全程线上互动服务。实行诉求“码上反馈”,所有诉求24小时内响应率达100%,纳税人端系统共性问题半小时响应率达100%。

  六、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开展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服务季行动,编制《出口企业税收服务指引》,优化退税审核流程,在12366热线增设出口业务专线并配置专席。缩短出口退税办理时限,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三类、四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

  七、优化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服务。加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制作多语种服务手册和操作指引,在景区、酒店、商场、机场及陆路口岸等精准投放,让退税政策“看得见、读得懂、用得上”。持续推进离境退税试点地区与口岸扩围,提高退税商店覆盖范围、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提升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助力扩大入境消费。

  八、助力跨境纳税人健康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抵免等税收支持政策,对外资企业精准开展宣传辅导,促进外资企业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丰富“税路通·北疆行”品牌服务举措,举办“走进蒙古国”国别税收主题日活动,更新国别税收指南,帮助跨境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优化多语种税收服务,打造“草原税语”外语人才服务品牌,探索提供蒙、俄、英线上税费咨询服务。有序在20个对外开放口岸成立国际税收青年工作站,为跨境纳税人提供政策辅导、风险提示、诉求解决等全链条服务。聚焦重点外资项目提供享受部分协定条款待遇的事前确定性服务,统筹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跨境涉税争议处理,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九、助力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资产。联合发改委、政数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激励,会同金融机构深化“银税互动”,增加信贷产品和信贷规模,强化守信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建立信用守护体系,开展事前预防失信、事中失信纠正和事后信用修复的全周期实时提醒,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将纳税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失信风险。

  十、强化市场主体合规引导。深化“政策找人”机制,在确保“应享尽享”的同时严防“错享骗享”。编制面向纳税人、涉税中介的政策合规辅导指引,规范涉税代理行为,开展递进式合规辅导,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打造“税案普法”宣传品牌,分类分级曝光典型案例。创新行业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指引,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健全常态化风险分析和评估核查机制,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税费优惠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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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