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财金[2026]299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云发改财金[2026]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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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6〕299号      2026-04-08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效率,提升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年3月底前,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实施方案》《办法》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完成存量数据的更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业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物理归集等方式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联通,及时共享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数据。暂时无法实现对接联通的,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手动录入或其他渠道,完整、准确、及时共享信用修复“一件事”相关数据信息。

  2027年3月底前,省级各责任部门应配齐配强专职信用修复工作人员,制定完善本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办理机构、岗位职责、审核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与档案管理要求,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省级各责任部门办理修复,根据工作实际,将信用修复审核流程实现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认定单位)受理、审核,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核查,国家信用牵头部门抽查”办理模式动态转换。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信用修复“一件事”的整体推进,组织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系统操作等培训,提升专业化办理水平,适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统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指引等范本,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供省级各责任部门、各州(市)参考执行。

  2.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配合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联通,信用修复后实现同步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修复结果。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分别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及时将对应列入名单信息或修复结果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省税务局:受理或归集汇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及时将对应列入名单信息或修复结果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加强对地方法人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地方法人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地方法人征信机构应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数据共享需求,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

  6.省级各责任部门:一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排查本部门主管主办网站或平台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是在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向信用主体宣传“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三是信用修复后,及时在本部门网站或平台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四是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提供省级各责任部门系统、网站进行获取。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省级各责任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五是建立完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二)州(市)、县(市、区)层面

  有权限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电子审查或线下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或提交上级审查。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5个州(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技术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的各类信用修复结果,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提供各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获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高效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用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信用修复专题会议,分析问题查找短板,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合力抓好各项工作。

  三、技术保障

  (一)强化业务指引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信用修复指引窗口,详细说明信用修复受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引导用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业务衔接,按照修复流程,高效完成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同步完成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同时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省市场监管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确保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功能有效运行。

  (二)保障数据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数据共享,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归集上报,实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做到一次信用修复办理、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及修复结果信息共享,及时完成“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相关信息公示及撤销下架。省级各责任部门系统、网站应及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技术衔接,完成系统数据共享相关联调对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对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全力推进工作落实落地,合力提升全省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州(市)、县(市、区)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办件量大、任务重的地区要重点关注,集中攻关解决。各责任部门要加强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数据报送工作,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经营主体宣传解读信用修复“一件事”,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税 屋附件:

  1.信用修复“一件事”清单

  2.信用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3.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4.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时限

  5.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6年4月8日,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等文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紧密结合云南实际,经征求36个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不同行业6家企业代表意见建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印发《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技术保障、工作要求4部分: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见效的具体目标,为信用修复审核流程实现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认定单位)受理、审核,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核查,国家信用牵头部门抽查”办理模式动态转换做准备。第二部分,职责分工。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牵头部门、责任部门以及州(市)、县(市、区)层面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第三部分,技术保障。提出强化业务指引、数据共享保障,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各项支撑工作。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宣传引导,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重视程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三、主要特点

  《工作方案》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直面信用主体关心的信用修复办理时限、申请渠道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清单、申请表、办事指南,压缩办理时限、明确申请流程,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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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