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9
文号:京政办发[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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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6〕7号     2026-03-0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2026年本市将重点实施以下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奋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一、惠企赋能

  (一)强化企业融资支持。更好发挥市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与国家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协同联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对赴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开展专项培训,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实施北京“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高精尖产业开展战略性项目布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交易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加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稳外贸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的,1年内可按有关政策申请补办减免税和退还手续。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配券产品,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客北京2026”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优化升级“北京服务”。新增30个以上“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严格落实“扫码检查”,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推动非现场监管标准化建设。优化“京策”功能,推进更多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境外专利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增强数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等能力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优化共建“一带一路”直通车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功能。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出海创新服务基地。支持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引入高水平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域外法查明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朝阳区政府、丰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对本市应届及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及入乡创业人员等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推行职业伤害“小伤快赔”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扩大内需

  (七)激发消费活力。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对商场、商街等品质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局负责)

  (八)促进文旅消费。加快打造大运河、“两园一河”、南中轴、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城市活力片区,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投用。出台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的重点旅游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900万元贴息支持。对工业企业厂区或园区适旅化改造、数字化示范应用和融合业态场景创新等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生活服务消费。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家政业务、拓展数智化家政消费新场景。加大对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政策支持。(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城市更新。编制城市更新项目通则、典型场景技术导则,形成基础通用、场景适配的技术标准体系。对危旧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老旧厂房加层改造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建筑规模支持。鼓励在轨道交通站点毗邻地块开展城市更新,按有关政策给予建筑规模支持。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对老旧厂房改造、低效楼宇改造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重点推动实施50个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促进民间投资。出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加快推动实施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化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推介、交流渠道,全年推介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亿元。服务民营企业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上市发行,做好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合理划分产业用地年期,明确弹性年期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升级

  (十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50个左右非共识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开展关键技术创新的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

  (十三)加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由独立法人主体建设运营的中试平台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亿元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科技成果首单应用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对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企业的算力租赁成本,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支持。对首次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方案,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重点领域“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质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集成电路“首流片”、新材料“首批次”、医药“首试产”、信创“首方案”、机器人“首试用”等,给予资金奖励和推介。对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给予资金、市场推广、研发协同等支持。对有新获批产品且临床推广应用和产业规模化成效突出的医疗器械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创新药合同研发生产机构提质增效,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巩固优势服务业。对信息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智能技改工程,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广告业、法律服务业提质升级,按有关政策给予人才、研发等支持。对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产业共性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市人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壮大未来产业。深化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要产业部门投向未来产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0%。发现培育100家以上“创赢未来”企业,并通过“拨改投”政策给予支持。阶梯式提升世界人形机器人运动会等热点赛事竞赛难度与标准,实现以赛促研、以赛促用。支持拓展星箭制造、卫星运营等业务,对商业航天投保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保费补贴。加强对新食品原料、原料药等合成生物制造领域新产品申报的服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革攻坚

  (十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深化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全链条整治。对增强服务能力、拓展网络销售渠道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做大做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重点领域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合作对接,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提升规则引领、技术支撑、交易定价能力,拓展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技术评价、融资、推广等功能。推动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立法。推荐优质民营创新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区域发展

  (二十一)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积极推动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资助项目60个左右,单个项目支持额度60万元。协同开展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平原新城综合承载力。推动不少于300项科技创新成果在平原新城落地转化。布局不少于10个符合平原新城主导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顺义区加快建设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科技生态港。大兴区着力打造空港物流贸易枢纽。亦庄新城系统布局人形机器人产业链、创新链。昌平区加快探索形成“人工智能+能源”应用场景。房山区大力推进新型储能电站应用示范区建设。(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房山区政府、顺义区政府、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大力促进乡村振兴。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首都现代农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的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育种创新产品产业化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扩大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适用范围,拓宽正面清单,实现全市各类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育人才

  (二十四)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选“高聚工程”、科技新星等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按有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有序推进青年公寓试点。加大青年人才创业支持力度,盘活闲置空间资源,提供100万平方米创业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要抓好统筹协调,强化跟踪问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靠前发力、主动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做好政策宣介,推动各项措施加快落地见效。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本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企业发展需求、聚焦企业关切推出的综合性惠企政策,主要目的是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出台背景

  五年看头年,起步最关键。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今年的各项政策举措都力争靠前发力,早释放、早见效。在一季度统筹推出一套集成性强、获得感实的综合性政策包,将分布在各领域的重点支持政策举措进行系统整合和集中发布,旨在第一时间向市场传递清晰的政策信号,推动各项惠企助企举措落到实处,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考虑

  《若干措施》体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本市全年重点工作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首都优势,聚焦内需主导、创新驱动,聚焦改革攻坚、区域协同,聚焦惠企赋能、人才服务,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是突出企业获得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调研收集企业意见建议,聚焦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共性问题,坚持“切口小、靶向准、落点实”,精准发力,努力让企业感受到政策温度。一方面注重集成性,力求覆盖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兼顾不同规模、不同领域企业的发展需求,从企业初创期的融资扶持、成长期的市场拓展,到成熟期的产业升级,从中小微企业的系统帮扶,到龙头企业的提质升级,都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重点集成了资金支持、要素保障、服务升级、人才支撑等方面政策,力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发展服务,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注重可得性,为提升政策知晓度和享受便利度,《若干措施》涉及的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相关政策都将纳入“直达快享”机制,不断优化申报条件、明确办理标准、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让政策更好、更快兑现,让企业群众获得更多实惠。

  三是突出政策早见效,《若干措施》将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对企业的支持方向统筹起来,在一季度集中发布,促进各项政策细则和资金安排靠前发力,更好、更早释放政策效能,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助力经济实现良好开局。

  三、具体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6方面24条政策。

  第一方面惠企赋能,围绕企业成长周期和融资、成本、市场等核心关切安排了系列支持措施。在融资支持上,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扶持初创期企业成长;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增信,服务成长期企业壮大;对北交所上市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实施“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高精尖产业开展战略性项目布局,助力企业蓬勃发展。在减轻负担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在企业培育上,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配券产品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客北京2026”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在优化服务上,新增30个以上“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监管”,优化“京策”功能,推进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在开拓市场上,完善“一带一路”直通车服务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出海服务基地、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在促进就业上,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等首次创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推行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小伤快赔”模式。

  第二方面扩大内需,主要聚焦优化消费供给和扩大有效投资激发需求潜力,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场商街品质提升、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以及会展等大活动举办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适旅化改造、数字化示范应用等给予投资补助,同时加快打造大运河、“两园一河”、南中轴、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城市活力片区,鼓励家政服务数字化创新,进一步丰富优质消费供给;围绕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强化要素保障,对轨道交通站点毗邻地块更新给予建筑规模支持,对老旧厂房、低效楼宇改造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出台专项措施促进民间投资。

  第三方面产业升级,发挥首都创新资源优势,全链条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在“从0到1”的创新突破阶段,对非共识创新项目、中关村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给予资金支持,筑牢创新策源根基;在“从1到10”的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建设技术转移、概念验证、中试平台等成果转化服务载体,让创新成果快速落地;在“从10到100”的产业发展阶段,围绕人工智能算力、应用等环节做好资金保障,对先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重点产品首次应用等给予支持,发现培育100家以上“创赢未来”企业,培育人形机器人、商业航天、合成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支持企业在新赛道上大展身手。

  第四方面改革攻坚,加力推动改革,为企业打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将积极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做大做强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要素交易平台,通过立法和场景开放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五方面区域发展,强化区域协同,为企业拓展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全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快建设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和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大力提升本市平原新城综合承载力,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空港物流、人形机器人、智慧能源、新型储能等特色产业,激发平原新城发展潜力;积极支持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项目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更多动力和活力。

  第六方面引育人才,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选“高聚工程”、科技新星等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经费支持,有序推进青年公寓试点,盘活闲置空间资源,提供100万平方米创业空间,切实解决人才发展的后顾之忧,增强在京发展的归属感,同时也让企业引才不用愁、育才有支撑、留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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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