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9
文号:京政办发[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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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6〕7号     2026-03-0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2026年本市将重点实施以下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奋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一、惠企赋能

  (一)强化企业融资支持。更好发挥市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与国家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协同联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对赴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开展专项培训,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实施北京“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高精尖产业开展战略性项目布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交易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加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稳外贸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的,1年内可按有关政策申请补办减免税和退还手续。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配券产品,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客北京2026”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优化升级“北京服务”。新增30个以上“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严格落实“扫码检查”,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推动非现场监管标准化建设。优化“京策”功能,推进更多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境外专利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增强数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等能力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优化共建“一带一路”直通车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功能。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出海创新服务基地。支持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引入高水平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域外法查明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朝阳区政府、丰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对本市应届及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及入乡创业人员等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推行职业伤害“小伤快赔”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扩大内需

  (七)激发消费活力。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对商场、商街等品质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局负责)

  (八)促进文旅消费。加快打造大运河、“两园一河”、南中轴、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城市活力片区,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投用。出台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的重点旅游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900万元贴息支持。对工业企业厂区或园区适旅化改造、数字化示范应用和融合业态场景创新等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生活服务消费。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家政业务、拓展数智化家政消费新场景。加大对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政策支持。(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城市更新。编制城市更新项目通则、典型场景技术导则,形成基础通用、场景适配的技术标准体系。对危旧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老旧厂房加层改造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建筑规模支持。鼓励在轨道交通站点毗邻地块开展城市更新,按有关政策给予建筑规模支持。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对老旧厂房改造、低效楼宇改造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重点推动实施50个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促进民间投资。出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加快推动实施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化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推介、交流渠道,全年推介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亿元。服务民营企业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上市发行,做好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合理划分产业用地年期,明确弹性年期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升级

  (十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50个左右非共识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开展关键技术创新的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

  (十三)加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由独立法人主体建设运营的中试平台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亿元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科技成果首单应用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对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企业的算力租赁成本,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支持。对首次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方案,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重点领域“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质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集成电路“首流片”、新材料“首批次”、医药“首试产”、信创“首方案”、机器人“首试用”等,给予资金奖励和推介。对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给予资金、市场推广、研发协同等支持。对有新获批产品且临床推广应用和产业规模化成效突出的医疗器械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创新药合同研发生产机构提质增效,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巩固优势服务业。对信息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智能技改工程,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广告业、法律服务业提质升级,按有关政策给予人才、研发等支持。对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产业共性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市人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壮大未来产业。深化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要产业部门投向未来产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0%。发现培育100家以上“创赢未来”企业,并通过“拨改投”政策给予支持。阶梯式提升世界人形机器人运动会等热点赛事竞赛难度与标准,实现以赛促研、以赛促用。支持拓展星箭制造、卫星运营等业务,对商业航天投保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保费补贴。加强对新食品原料、原料药等合成生物制造领域新产品申报的服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革攻坚

  (十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深化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全链条整治。对增强服务能力、拓展网络销售渠道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做大做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重点领域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合作对接,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提升规则引领、技术支撑、交易定价能力,拓展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技术评价、融资、推广等功能。推动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立法。推荐优质民营创新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区域发展

  (二十一)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积极推动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资助项目60个左右,单个项目支持额度60万元。协同开展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平原新城综合承载力。推动不少于300项科技创新成果在平原新城落地转化。布局不少于10个符合平原新城主导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顺义区加快建设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科技生态港。大兴区着力打造空港物流贸易枢纽。亦庄新城系统布局人形机器人产业链、创新链。昌平区加快探索形成“人工智能+能源”应用场景。房山区大力推进新型储能电站应用示范区建设。(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房山区政府、顺义区政府、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大力促进乡村振兴。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首都现代农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的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育种创新产品产业化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扩大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适用范围,拓宽正面清单,实现全市各类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育人才

  (二十四)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选“高聚工程”、科技新星等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按有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有序推进青年公寓试点。加大青年人才创业支持力度,盘活闲置空间资源,提供100万平方米创业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要抓好统筹协调,强化跟踪问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靠前发力、主动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做好政策宣介,推动各项措施加快落地见效。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本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企业发展需求、聚焦企业关切推出的综合性惠企政策,主要目的是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出台背景

  五年看头年,起步最关键。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今年的各项政策举措都力争靠前发力,早释放、早见效。在一季度统筹推出一套集成性强、获得感实的综合性政策包,将分布在各领域的重点支持政策举措进行系统整合和集中发布,旨在第一时间向市场传递清晰的政策信号,推动各项惠企助企举措落到实处,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考虑

  《若干措施》体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本市全年重点工作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首都优势,聚焦内需主导、创新驱动,聚焦改革攻坚、区域协同,聚焦惠企赋能、人才服务,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是突出企业获得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调研收集企业意见建议,聚焦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共性问题,坚持“切口小、靶向准、落点实”,精准发力,努力让企业感受到政策温度。一方面注重集成性,力求覆盖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兼顾不同规模、不同领域企业的发展需求,从企业初创期的融资扶持、成长期的市场拓展,到成熟期的产业升级,从中小微企业的系统帮扶,到龙头企业的提质升级,都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重点集成了资金支持、要素保障、服务升级、人才支撑等方面政策,力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发展服务,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注重可得性,为提升政策知晓度和享受便利度,《若干措施》涉及的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相关政策都将纳入“直达快享”机制,不断优化申报条件、明确办理标准、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让政策更好、更快兑现,让企业群众获得更多实惠。

  三是突出政策早见效,《若干措施》将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对企业的支持方向统筹起来,在一季度集中发布,促进各项政策细则和资金安排靠前发力,更好、更早释放政策效能,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助力经济实现良好开局。

  三、具体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6方面24条政策。

  第一方面惠企赋能,围绕企业成长周期和融资、成本、市场等核心关切安排了系列支持措施。在融资支持上,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扶持初创期企业成长;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增信,服务成长期企业壮大;对北交所上市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实施“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高精尖产业开展战略性项目布局,助力企业蓬勃发展。在减轻负担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在企业培育上,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配券产品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客北京2026”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在优化服务上,新增30个以上“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监管”,优化“京策”功能,推进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在开拓市场上,完善“一带一路”直通车服务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出海服务基地、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在促进就业上,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等首次创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推行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小伤快赔”模式。

  第二方面扩大内需,主要聚焦优化消费供给和扩大有效投资激发需求潜力,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场商街品质提升、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以及会展等大活动举办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适旅化改造、数字化示范应用等给予投资补助,同时加快打造大运河、“两园一河”、南中轴、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城市活力片区,鼓励家政服务数字化创新,进一步丰富优质消费供给;围绕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强化要素保障,对轨道交通站点毗邻地块更新给予建筑规模支持,对老旧厂房、低效楼宇改造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出台专项措施促进民间投资。

  第三方面产业升级,发挥首都创新资源优势,全链条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在“从0到1”的创新突破阶段,对非共识创新项目、中关村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给予资金支持,筑牢创新策源根基;在“从1到10”的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建设技术转移、概念验证、中试平台等成果转化服务载体,让创新成果快速落地;在“从10到100”的产业发展阶段,围绕人工智能算力、应用等环节做好资金保障,对先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重点产品首次应用等给予支持,发现培育100家以上“创赢未来”企业,培育人形机器人、商业航天、合成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支持企业在新赛道上大展身手。

  第四方面改革攻坚,加力推动改革,为企业打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将积极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做大做强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要素交易平台,通过立法和场景开放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五方面区域发展,强化区域协同,为企业拓展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全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快建设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和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大力提升本市平原新城综合承载力,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空港物流、人形机器人、智慧能源、新型储能等特色产业,激发平原新城发展潜力;积极支持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项目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更多动力和活力。

  第六方面引育人才,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选“高聚工程”、科技新星等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经费支持,有序推进青年公寓试点,盘活闲置空间资源,提供100万平方米创业空间,切实解决人才发展的后顾之忧,增强在京发展的归属感,同时也让企业引才不用愁、育才有支撑、留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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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