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发[2026]34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年3月31日
文号:云民发[20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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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民发〔2026〕34号     2026-03-31

  各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精神,按照《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整合优化开办养老机构业务流程,完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功能,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养老机构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查、社会保险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核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食品经营许可等跨部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业务办理“一网通办”、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办事满意度“统一评价”,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整体工作。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适时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梳理明确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件结果等要素;会同具体事项责任单位,制定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业务流程图、申请表单和工作指引等;优化升级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功能,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升级优化、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上线测试运行等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宣传推广。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梳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流程。推动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对接打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3.省生态环境厅:梳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办理流程。推动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对接打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推动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对接打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5.省卫生健康委:梳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办理流程。推动“云南省政务服务统一申办受理系统”与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对接打通,实现业务协同办理,积极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6.省市场监管局:梳理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推动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对接打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7.省医保局:梳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推动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数据直达系统、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系统对接打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涉及国家垂管系统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推动垂管系统数据回流。各有关省级部门要配合做好系统上线测试和宣传等工作,并加强对市、县两级的业务指导和系统操作培训。

  (二)市、县级层面

  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线下依托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专区(综合窗口)受理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实现“只进一门”“最多跑一次”;线上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

  1.推动“一件事”集成办理。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参照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办事指南、工作指引、申请表和流程图,牵头梳理本地区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要素,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

  2.提升“一件事”服务效能。各市、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机构类型、建设规模、服务性质等情形提供精准服务,提前告知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跟进办理进度和结果,协同解决有关问题。

  3.规范“一件事”审批和管理。各市、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审批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等。

  三、技术保障

  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上线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服务,做好与相关系统的对接技术支撑,强化技术与业务协同。严守安全运行底线,持续优化平台功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向“好办”“易办”纵深发展,让政务服务更智能、更贴心,不断增强群众与企业办事的便捷度和获得感。

  四、实施步骤

  2026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工作方案、办事指南、工作指引、申请表和流程图,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

  2026年4月底前,完成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事项配置并统一发布办事指南;推动各市、县承接相关事项,上线政策解读、常见问题等,建立“12345”热线知识库。

  2026年5月底前,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咨询、接件、受理、告知、送达等办事流程,对市、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线下业务办理培训,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办事窗口,按照统一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供办事服务,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2026年6月底前,优化完善相关系统并对接联通,上线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业务系统,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实现在线办理。对市、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工作人员组织线上办理培训,配套发布操作使用视频。

  2026年7月底前,上线一部手机办事通移动客户端、小程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掌上办、指尖办。

  2026年8月底前,全面推行“一次申请、并联办理、统一出件”模式,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业务办理“一网流转”、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办事满意度“统一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沟通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抓好任务落实。要按照业务规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职责分工,协同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加强监管协同。围绕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涉及相关服务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审管衔接,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要组织开展对各级窗口人员、审批人员的全覆盖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改革政策和系统操作。

  (四)加强创新应用。要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围绕“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开办养老机构典型应用场景,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五)保障数据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使用合规。

  税 屋附件:【点击下载1-3】

  1.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办事指南

  2.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申请表

  3.云南省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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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