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提[2026]25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8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6-5-15
文号:沪市监提[2026]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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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85号提案的答复

沪市监提[2026]258号     2026-5-15

封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平台综合治理,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与市委网信办、市药监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积极优化监管服务举措,持续加强网络市场突出问题治理,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各类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化妆品领域监管执法

  市药监局坚持以“监管、风险、共治”三维联动为核心,夯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动态监测机制。一是积极构建科学高效的药械化网络监管体系。制定发布《关于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行动计划(2025—2027年)》,系统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建设,针对平台属性、规模以及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按照重点平台现场检查、其他平台远程检查方式对全市18家涉化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项30条。二是充分运用智慧手段赋能化妆品网络监管。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设“涉网流通监管系统”,探索构建智能监测、无感监管、风险处置的智慧化平台。聚焦化妆品类产品资质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等重点问题开展网络监测,全年调查处置涉网违法违规线索259条,下架产品链接259个,关闭店铺25家,移送外省市案件线索10件。三是加强化妆品违法线索闭环处置。自2022年起每年开展国家化妆品网络抽样,共计3380批,不合格产品均已完成核查处置。对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下发的406条线索进行核查处置,下架259个产品链接,关闭25家店铺,移送外省市案件线索10件。

  二、加强算法、规则治理,优化网络市场环境

  我局与市委网信办聚焦平台规则及算法不透明、不规范等重点,加强治理规范。一是加强平台规则协议治理。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平台规则、平台收费中存在的“仅退款”“自动跟价”“过度补贴”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梳理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渠道信息排查重点线索,组织指导平台企业对照问题清单整改49项风险问题,主动修改各类不合理、不规范规则条款。二是开展算法综合治理。市委网信办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清朗浦江·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推出《上海属地网络平台算法治理合规指引(试行)》,督促指导企业算法向上向善。落实中央网信办牵头制定的《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推进部署会,让算法更好服务于社会民生。三是加强价格制度供给。我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出台《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推动总局对低价倾销等条款进行完善,丰富平台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监管手段。

  三、畅通多元救济与纠纷化解渠道,优化网络市场环境

  我局与市委网信办通过优化纠纷解决渠道、加强黑公关治理,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消费者、平台内商户合法权益保护。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我局持续深化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大量网络消费纠纷在线快速和解。积极发挥联合人民调解作用,有效分流处理各类投诉。依托联网单位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化解。二是搭建政企沟通渠道。我局召集市联合利华、雅诗兰黛等21家外资企业以及本市4家平台企业召开外资企业对接圆桌会,为平台、商家搭建与政府面对面沟通的桥梁,推动平台、商家协同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商业诋毁等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三是加强涉企谣言治理。市委网信办自2023年起部署开展“清朗浦江”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自媒体”编造涉企谣言,以所谓舆论监督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根据美妆企业缙嘉科技的举报线索,协调对一批歪曲事实、抹黑企业的“自媒体”予以禁言;指导宝山区委网信办协助企业开展投诉举报,处置一批涉“相宜本草违规添加有毒原料”不实信息。

  您提出一系列建议具有建设性,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充分采纳。下一步,各部门将依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压实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市药监局将持续对本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督促本市平台落实产品资质审核义务,压实平台企业“守门人”责任。我局将开展平台入驻商家核验义务专项行动,聚焦餐饮、食品等重点领域,纠治平台未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信息公示、违法违规商家处置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市药监局将聚焦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品种,持续开展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加强网络平台价格行为常态化监管,聚焦平台促销、补贴行为,重点整治平台利用规则、技术手段违规干预、限制商家自主定价行为。三是持续推进网络纠纷化解。继续推广线上“消费维权服务站”和“一键和解”等快速受理调解通道,引导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体系。此外,市委网信办将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平台治理,积极营造更加公平和健康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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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