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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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进行修订,形成《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ilv@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6月5日

  税 屋附件:

  1.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存、贷款利率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存贷款利率确定与计结息规则

  第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

  第四条 个人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销户时,按销户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 二)个人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个人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个人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三)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个人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五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单位活期存款(含协定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 二)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仍按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低于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三)协议存款等其他单位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六条 通知存款按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约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的,从存入日起计算存期; 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按销户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

  (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部分;

  (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

  (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的部分;

  (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第七条 大额存单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半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短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 中长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贴现利率由持票人和贴现人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贴现按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四条 贷款展期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可再行调整。

  第十五条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从逾期或违反合同有关约定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等再行调整。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应按照其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各类渠道营销贷款业务时,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及罚息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

  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成本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

  第十八条 利率换算公式为:

  ( 一)单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 日利率× 365( 闰年为 366),年利率=月利率×12。

  ( 二)复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1+日利率)^365( 闰年为 366)-1,年利率=( 1+月利率)^12-1。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利息。

  ( 一)单利情况下,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 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 二)单利情况下,可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 日利率。

  ( 三)复利情况下,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利息=本金×(1+年利率)^年数-本金。年数可不为整数,如一个月对应的年数为 1/12,一天对应的年数为 1/365( 闰年为 1/366),以此类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利率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管;

  ( 二)依法处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关纠纷或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 三)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

  ( 四)其他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的执行和监管;

  ( 二)依法处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关纠纷或违规行为,对辖区内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 三)指导辖区内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存、贷款市场等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需要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 二)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 三)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存、贷款利率有关数据、信息、工作报告等资料;

  ( 四)在营业场所及官方渠道挂牌公告存款利率;

  ( 五)不得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自律约定、存贷挂钩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 六)发放贷款时,利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存、贷款利率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计息和结息规则同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计息和结息规则,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贷款业务的,由其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X月X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

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利率规定》)修订形成新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适应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等若干规范性文件,对《利率规定》中涉及的存贷款计、结息等规则进行了调整。制定于26年前的《利率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更好反映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利率规定》制定、颁布于利率管制时期,许多内容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管制色彩,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应对《利率规定》中涉及利率行政管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存贷款利率管理体系。当前,各类存贷款的利率管理要求和计结息规则分散于《利率规定》《关于执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共四章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存贷款的计结息规则、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责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聚焦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一是以存贷款利率管理为切口对《利率规定》进行修订,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二是围绕《规定》修订方向,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确定的非存贷款利率类型,如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是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应履行的非存贷款利率管理职责,如中国人民银行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等职责。

  (二)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有关存贷款利率方面的职责。一是目前存贷款利率行政管制已全面放开,存贷款利率已调整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二是强化行业自律协调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新增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指导辖区内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的职责,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职责。

  (三)整合其他规章或文件中各类型存贷款计结息规则。一是把《关于执行

  (四)对市场反映较集中的条款进行修订。一是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对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罚息规则予以修订,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的计结息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新增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定义,明确高息揽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利率自律上限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等。二是对存在较多纠纷的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予以修订,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日利率=年利率÷360的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年利率=日利率×365(闰年为366),推动金融机构统一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对复利情况下利率换算及计息公式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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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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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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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