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年)
发文时间:2026-6-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91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案(2026-2029 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总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公共服务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 “三个集中”。

  2.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3.强化创新驱动:把科技创新摆在核心位置,推动国企成为原创技术 “策源地” 和现代产业链 “链长”。

  4.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5.系统协同推进: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中央与地方、国企与民企协同发展。

  (三)改革目标(2026—2029年)

  1.布局优化:中央企业88%以上营业收入集中到20个重点行业,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民生领域、新兴产业集聚。

  2.创新突破:国企研发投入强度稳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高。

  3.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熟定型,三项制度改革全面落地,市场化经营机制高效运转。

  4.监管高效:国资监管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高效化水平显著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三个集中”)

  1.向国家安全与命脉领域集中:聚焦能源资源、粮食安全、国防军工、骨干网络等,增强战略支撑能力。

  2.向公共服务与应急领域集中:优化交通、水利、市政、公共卫生等领域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应急保障能力。

  3.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重点布局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量子信息等,培育新质生产力。

  4.推进专业化整合与非主业退出:清理低效无效资产,严控非主业投资,推动国企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5.优化央地与区域协同:推动央企与地方国企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合作,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1.健全国企原始创新制度:加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

  2.加速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完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机制,推动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

  3.强化科技创新激励:落实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提高科研人员薪酬待遇,建立 “容错纠错” 机制,鼓励敢闯敢试。

  4.培育现代产业链 “链长”:支持龙头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

  (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1.坚持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落实 “党建入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2.强化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职责,配齐建强外部董事,提升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与专业性。

  3.深化三项制度改革:

  1)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全面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常态化开展竞聘上岗,落实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

  2)员工能进能出:打破 “铁饭碗”,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3)收入能增能减:完善与业绩强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中长期激励力度,打破 “大锅饭”。

  4.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落实国企经营自主权,推动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提升市场应变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实施精准分类考核与国资监管

  1.分类差异化考核:

  1)商业类国企:聚焦经济效益、资本回报、市场竞争力,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EVA)核算。

  2)公益类国企:突出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社会效益,弱化盈利指标考核。

  2.强化战略使命评价:将服务国家战略、科技创新、产业引领等纳入考核,引导国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

  3.健全国资监管体系:

  专业化监管:聚焦资本布局、公司治理、风险防控,提升监管精准度。

  体系化监管:完善 “1+N” 政策体系,强化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法治化监管:健全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国企合法权益。

  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国企子公司、境外资产、金融业务等重点领域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加强境外国资管理:设立境外国资工作机构,完善境外资产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境外国资安全运营。

  三、实施安排

  (一)时间步骤

  1.2026年(开局攻坚年):全面启动改革,出台配套细则,推进重点领域突破,央企88%营收集中目标启动实施。

  2.2027-2028年(深化推进年):系统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布局优化、创新能力、治理机制显著提升。

  3.2029年(收官见效年):全面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格局。

  (二)责任分工

  1.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强化督促指导。

  2.各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地方国企改革。

  3.国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发挥国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配套政策,加大对国企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的支持力度。

  (三)健全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改革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与评估,对改革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加强舆论引导,解读改革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国资国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特别说明

  本方案以权威媒体披露核心要点+官方解读为基础,结合AI整合生成,非官方正式文件。官方正式全文将由国务院国资委适时公开发布,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