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6]5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7
文号:苏政发[20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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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苏政发〔2026〕58号      2026-06-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服务业大会工作部署,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科技赋能、开放合作,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到203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接近10万亿元。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

  (一)着力提升科技服务创新服务能力。

  研究和试验服务。加快培育共享科研、数字仿真等新业态,壮大研发中介、研发服务外包等市场化组织。探索“人工智能+研发”。梯次建设高能级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机制。

  工业设计服务。培育工业设计骨干企业,提高专业性水平,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赛事及平台,组织工业设计赋能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打造品牌化特色化服务机构。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省版权智能服务平台赋能增效。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重点发展平台型、专业化科技孵化器,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建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培育智能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综合服务网络。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支持组建检验检测服务联盟,规划建设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以及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实施计量强基工程。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智能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增强基础设施、农产品质量等检测评定能力。

  (二)有效推进现代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货物运输。发展多式联运,深化以铁水联运为重点的“一单制”“一箱制”试点。加密重点方向货运航班,打造全货机精品航线。推进全省港口资源统筹发展,提升海江河港口枢纽能级。探索闲置设施和铁路货运场站盘活利用,推进分布式仓储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产地保鲜和清选等服务能力。优化布局海外仓。

  快递服务。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快递服务,拓展无人机、无人车等快递场景。实施农村寄递物流体系优化提升行动。推进邮政快递枢纽建设。

  (三)深入推进信息服务自主创新。

  软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支持智能编程工具、大模型和智能体开发工具链研发与应用。做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发展智能体服务。共建工业软件中试验证平台、兼容适配中心、应用推广中心。

  信息传输服务。加快“双千兆”向“双万兆”升级,加速5G-A规模商用,有序开展万兆光网试点。探索推动6G关键技术场景应用。加快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支持打造商业航天及卫星制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数据和信息技术服务。发展数据标注、认证等专业服务。适度超前布局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能算力供给能力。加快工业大模型攻关,支持创建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货币金融服务。探索“股债贷保担”联动综合性金融服务模式,推广“四贷联动”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票据、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等特色业务。开展数字人民币赋能行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服务模式。

  资本市场服务。建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全生命周期融资体系。培育一批产业基金集群。实施上市企业培育行动,按规定申报设立省级S基金和并购重组基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保险服务。开展省级政策性科技保险试点,创新丰富知识产权保险、排放权交易保险、数据资产保险等险种,配合落实好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五)积极发展绿色服务。

  节能降碳。积极推广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绿电交易、碳资产管理、碳足迹评价认证等服务,推进碳普惠活动。开展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和光伏建设。探索开展碳保险业务,推广碳中和债券等创新产品。

  环境治理。发展节水评估、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生态调查和评估等服务,持续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拓展ESG咨询服务。持续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环境治理政策。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服务。加快发展海洋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等环保服务。

  回收利用。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发展“换新+回收”等模式。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服务。发展重点行业再制造服务。

  (六)加大优质商务服务供给。

  咨询与调查服务。引导咨询机构发展智能规划评估、全过程咨询等业务,支持服务类省重点智库建设。着力培育总部型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推动业财融合发展。

  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支持南京、苏州等城市建设涉外法律服务综合性平台。

  广告和会展服务。开展广告赋能千行百业行动。推动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展会,提升物联网博览会、智能制造大会等影响力。

  (七)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促就业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发展智能人才测评、求职招聘大模型、人力资源大数据应用、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托管等服务。深入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技术技能教育培训。发布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拓展技能统考联考和贯通应用。做优江苏特色职业技术技能竞赛体系和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体系。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

  (一)打造便捷居民服务。

  社区家政服务。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创新社区集成服务模式,深化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丰富家政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着力满足困难群体特殊照护需求。

  居民住房服务。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推广专业维保、智能家居等服务,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开展“物业+生活”融合服务等创新试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完善普惠“一老一小”服务。

  养老服务。打造“苏适养老”服务品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增加康复护理、医养结合、长期照护等服务供给。

  托育托幼服务。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质量,实施普惠托育能力提升行动,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实施托育服务补助试点。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照护、康复、特教等服务。

  (三)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提供慢病筛防、上门巡诊、用药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稳妥推进国际医疗服务试点,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服务。

  预防保健。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拓展妇女预防保健服务,大力发展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扩大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社会化服务供给。加快发展运动数据分析、营养咨询等服务。

  (四)推进文旅体跨界融合。

  文化服务。扩大出版、影视、传媒、演艺、非遗等领域优质文化供给。发展数字创意、数字娱乐、动漫游戏、网络视听、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与科技、商业、旅游深度融合,构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体系。

  旅游服务。推进旅游景区强基焕新、旅游度假区品质提升、星级旅游饭店转型提质,打造水上、低空、研学等标志性旅游产品,发展“+旅游”融合业态。鼓励热门景区、文博场馆等延长开放时间。实施“读城”探宝行动,培育发展“小而美”县域旅游、乡村旅游。

  体育服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持续办好城市足球联赛。开展“跟着赛事去旅行”活动。发展水上、冰雪、低空、房车、露营、骑行等新业态,打造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培育智能化、定制化、体验式体育消费新模式。

  (五)集聚打造批零住餐服务高地。

  批发。推动企业建设商品贸易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完善商品集采、仓储、分拨、物流等综合服务,探索推进期现联动发展。推动农产品产地市场和农批市场改造升级,保障农产品流通高效顺畅。

  零售。深入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一店一策”更新改造零售商业设施。高质量建设步行街(商圈)。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和“千集万店”改造提升。

  住宿餐饮。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支持引进中高端酒店品牌,发展具有历史、文化、科技等元素的住宿业态。持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打造“百县千味”“我是厨神”IP,推广一批“美食街区”“美食地图”和精品美食旅游线路。

  三、提升服务业数智化、融合化、品质化和国际化水平

  (一)推进服务业数智化转型。

  鼓励服务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人工智能向科学研发、现代金融、商务服务等重点领域深度渗透,培育一批数智化转型服务商。围绕商贸、文旅体、康养和家政等领域,打造一批低成本、轻量化的“人工智能+生活”服务企业和产品。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广泛应用。

  (二)深化服务业融合发展。

  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引导优势企业由提供产品向“产品+服务+生态”转变,推动一批集成型服务商转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科技研发、康养文旅等向农业领域延伸。促进服务业内部各产业交叉融合。

  (三)促进服务业品质提升。

  实施服务品牌梯度培育工程,推进“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打造更多“江苏服务”品牌。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大新业态和融合业态服务标准供给,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全力推动服务品质升级,提升餐饮住宿、家政物业、托育养老等生活服务水平,优化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服务质量。

  (四)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加大服务业外资招引力度,推进南京、苏州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全球化布局,服务企业出海。创建国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加快发展来数加工、大模型训练等数字贸易新业态。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推动入境旅游便利化。

  四、进一步增强政策支持力度

  (一)持续深化改革创新。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清理服务业领域不合理标准和限制性措施,及时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等方面壁垒。建立健全服务业人才评价机制。推进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统计制度,构建服务业重点领域统计监测体系。

  (二)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采取免申即享、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支持软件、研发、数据等无形资产投资。放大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产业专项基金牵引功能,深化投引联动。优化现代服务业贷款贴息政策。做大涉服务业普惠性金融产品规模,加大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服务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算力券”“培训券”发放力度。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工具。加强服务业设施布局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支持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建筑功能合理转换。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及省市支持的服务业项目,可适用5年过渡期支持政策。优化新型产业用地审批服务,支持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健全融资增信体系。

  (三)梯次培优经营主体。

  大力引培生态主导型、平台型企业,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兼并重组、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增长潜力的“独角兽”“瞪羚”企业。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和活力,加力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加大国内外优质服务品牌首“家”引进力度。做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强化行业信用信息归集,鼓励经营主体开展服务质量承诺,倡导优质优价。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国际化优秀人才引育力度,拓宽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引进范围。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围绕服务业急需紧缺人才开展订单式、产教评和项目制专项培训,探索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就业率挂钩机制。推动省内高校职校技校落实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布局,布局一批高水平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探索推行校企共引共用机制。

  (五)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

  挖掘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全空间无人体系等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需求,分批次推出应用场景项目清单。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推动各设区市深入挖掘场景资源,因地制宜培育早期场景,开放地方综合性特色场景。

  (六)强化安全监管。

  健全适应业态融合的跨部门跨行业审批监管模式,营造包容审慎的发展环境。完善演出、赛事、展览场所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住宿、餐饮等服务经营行为,坚决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乱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测评估,制定具体分解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推进,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落实各项任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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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