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6]5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7
文号:苏政发[202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19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苏政发〔2026〕58号      2026-06-0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服务业大会工作部署,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科技赋能、开放合作,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到203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接近10万亿元。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

  (一)着力提升科技服务创新服务能力。

  研究和试验服务。加快培育共享科研、数字仿真等新业态,壮大研发中介、研发服务外包等市场化组织。探索“人工智能+研发”。梯次建设高能级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机制。

  工业设计服务。培育工业设计骨干企业,提高专业性水平,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工业设计赛事及平台,组织工业设计赋能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打造品牌化特色化服务机构。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省版权智能服务平台赋能增效。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重点发展平台型、专业化科技孵化器,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建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培育智能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综合服务网络。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支持组建检验检测服务联盟,规划建设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以及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实施计量强基工程。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智能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增强基础设施、农产品质量等检测评定能力。

  (二)有效推进现代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货物运输。发展多式联运,深化以铁水联运为重点的“一单制”“一箱制”试点。加密重点方向货运航班,打造全货机精品航线。推进全省港口资源统筹发展,提升海江河港口枢纽能级。探索闲置设施和铁路货运场站盘活利用,推进分布式仓储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产地保鲜和清选等服务能力。优化布局海外仓。

  快递服务。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快递服务,拓展无人机、无人车等快递场景。实施农村寄递物流体系优化提升行动。推进邮政快递枢纽建设。

  (三)深入推进信息服务自主创新。

  软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支持智能编程工具、大模型和智能体开发工具链研发与应用。做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发展智能体服务。共建工业软件中试验证平台、兼容适配中心、应用推广中心。

  信息传输服务。加快“双千兆”向“双万兆”升级,加速5G-A规模商用,有序开展万兆光网试点。探索推动6G关键技术场景应用。加快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支持打造商业航天及卫星制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数据和信息技术服务。发展数据标注、认证等专业服务。适度超前布局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能算力供给能力。加快工业大模型攻关,支持创建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货币金融服务。探索“股债贷保担”联动综合性金融服务模式,推广“四贷联动”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票据、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等特色业务。开展数字人民币赋能行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服务模式。

  资本市场服务。建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全生命周期融资体系。培育一批产业基金集群。实施上市企业培育行动,按规定申报设立省级S基金和并购重组基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保险服务。开展省级政策性科技保险试点,创新丰富知识产权保险、排放权交易保险、数据资产保险等险种,配合落实好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五)积极发展绿色服务。

  节能降碳。积极推广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绿电交易、碳资产管理、碳足迹评价认证等服务,推进碳普惠活动。开展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和光伏建设。探索开展碳保险业务,推广碳中和债券等创新产品。

  环境治理。发展节水评估、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生态调查和评估等服务,持续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拓展ESG咨询服务。持续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环境治理政策。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服务。加快发展海洋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等环保服务。

  回收利用。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发展“换新+回收”等模式。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服务。发展重点行业再制造服务。

  (六)加大优质商务服务供给。

  咨询与调查服务。引导咨询机构发展智能规划评估、全过程咨询等业务,支持服务类省重点智库建设。着力培育总部型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推动业财融合发展。

  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支持南京、苏州等城市建设涉外法律服务综合性平台。

  广告和会展服务。开展广告赋能千行百业行动。推动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展会,提升物联网博览会、智能制造大会等影响力。

  (七)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促就业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发展智能人才测评、求职招聘大模型、人力资源大数据应用、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托管等服务。深入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技术技能教育培训。发布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拓展技能统考联考和贯通应用。做优江苏特色职业技术技能竞赛体系和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体系。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

  (一)打造便捷居民服务。

  社区家政服务。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创新社区集成服务模式,深化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丰富家政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着力满足困难群体特殊照护需求。

  居民住房服务。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推广专业维保、智能家居等服务,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开展“物业+生活”融合服务等创新试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完善普惠“一老一小”服务。

  养老服务。打造“苏适养老”服务品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增加康复护理、医养结合、长期照护等服务供给。

  托育托幼服务。提升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质量,实施普惠托育能力提升行动,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实施托育服务补助试点。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照护、康复、特教等服务。

  (三)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提供慢病筛防、上门巡诊、用药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稳妥推进国际医疗服务试点,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服务。

  预防保健。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拓展妇女预防保健服务,大力发展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扩大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社会化服务供给。加快发展运动数据分析、营养咨询等服务。

  (四)推进文旅体跨界融合。

  文化服务。扩大出版、影视、传媒、演艺、非遗等领域优质文化供给。发展数字创意、数字娱乐、动漫游戏、网络视听、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与科技、商业、旅游深度融合,构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体系。

  旅游服务。推进旅游景区强基焕新、旅游度假区品质提升、星级旅游饭店转型提质,打造水上、低空、研学等标志性旅游产品,发展“+旅游”融合业态。鼓励热门景区、文博场馆等延长开放时间。实施“读城”探宝行动,培育发展“小而美”县域旅游、乡村旅游。

  体育服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持续办好城市足球联赛。开展“跟着赛事去旅行”活动。发展水上、冰雪、低空、房车、露营、骑行等新业态,打造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培育智能化、定制化、体验式体育消费新模式。

  (五)集聚打造批零住餐服务高地。

  批发。推动企业建设商品贸易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完善商品集采、仓储、分拨、物流等综合服务,探索推进期现联动发展。推动农产品产地市场和农批市场改造升级,保障农产品流通高效顺畅。

  零售。深入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一店一策”更新改造零售商业设施。高质量建设步行街(商圈)。推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和“千集万店”改造提升。

  住宿餐饮。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支持引进中高端酒店品牌,发展具有历史、文化、科技等元素的住宿业态。持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打造“百县千味”“我是厨神”IP,推广一批“美食街区”“美食地图”和精品美食旅游线路。

  三、提升服务业数智化、融合化、品质化和国际化水平

  (一)推进服务业数智化转型。

  鼓励服务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人工智能向科学研发、现代金融、商务服务等重点领域深度渗透,培育一批数智化转型服务商。围绕商贸、文旅体、康养和家政等领域,打造一批低成本、轻量化的“人工智能+生活”服务企业和产品。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广泛应用。

  (二)深化服务业融合发展。

  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引导优势企业由提供产品向“产品+服务+生态”转变,推动一批集成型服务商转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科技研发、康养文旅等向农业领域延伸。促进服务业内部各产业交叉融合。

  (三)促进服务业品质提升。

  实施服务品牌梯度培育工程,推进“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打造更多“江苏服务”品牌。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大新业态和融合业态服务标准供给,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全力推动服务品质升级,提升餐饮住宿、家政物业、托育养老等生活服务水平,优化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服务质量。

  (四)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加大服务业外资招引力度,推进南京、苏州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全球化布局,服务企业出海。创建国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加快发展来数加工、大模型训练等数字贸易新业态。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服务出口基地。推动入境旅游便利化。

  四、进一步增强政策支持力度

  (一)持续深化改革创新。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清理服务业领域不合理标准和限制性措施,及时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等方面壁垒。建立健全服务业人才评价机制。推进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统计制度,构建服务业重点领域统计监测体系。

  (二)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采取免申即享、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支持软件、研发、数据等无形资产投资。放大省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产业专项基金牵引功能,深化投引联动。优化现代服务业贷款贴息政策。做大涉服务业普惠性金融产品规模,加大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服务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算力券”“培训券”发放力度。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工具。加强服务业设施布局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支持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建筑功能合理转换。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及省市支持的服务业项目,可适用5年过渡期支持政策。优化新型产业用地审批服务,支持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健全融资增信体系。

  (三)梯次培优经营主体。

  大力引培生态主导型、平台型企业,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兼并重组、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增长潜力的“独角兽”“瞪羚”企业。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和活力,加力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加大国内外优质服务品牌首“家”引进力度。做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强化行业信用信息归集,鼓励经营主体开展服务质量承诺,倡导优质优价。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国际化优秀人才引育力度,拓宽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引进范围。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围绕服务业急需紧缺人才开展订单式、产教评和项目制专项培训,探索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就业率挂钩机制。推动省内高校职校技校落实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布局,布局一批高水平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探索推行校企共引共用机制。

  (五)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

  挖掘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全空间无人体系等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需求,分批次推出应用场景项目清单。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动开放主业领域场景。推动各设区市深入挖掘场景资源,因地制宜培育早期场景,开放地方综合性特色场景。

  (六)强化安全监管。

  健全适应业态融合的跨部门跨行业审批监管模式,营造包容审慎的发展环境。完善演出、赛事、展览场所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住宿、餐饮等服务经营行为,坚决整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乱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测评估,制定具体分解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推进,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落实各项任务举措。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