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6]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6
文号:鲁政办字[2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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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6〕42号     2026-06-0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我省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相结合、传统产业提升与新兴产业培育相结合,强化政策机制保障,构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促进个体工商户强信心、稳预期。到2028年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经营能力和创新活力不断增强,为我省打造北方地区经济重要增长极作出积极贡献。

  二、聚集纾困政策,着力解难稳存量

  (一)加强政策服务集成。升级山东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系统,汇集有关部门单位扶持政策和帮扶信息,完善个体工商户精准画像,实现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和“一站式”业务办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

  (二)拓展创新金融支持。依托山东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发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用好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支持金融机构基于资金流、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分型分类结果、社保等信息,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授信机制,破解融资难题。鼓励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发与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匹配的经营中断险、财产险等保险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合理融资需求提供担保。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个体工商户融资对接力度。大力培育“好品金融”,开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评选活动,激励金融机构打造个性化、差异化、覆盖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牵头单位:省委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利用“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公益短信等推送税收政策、办税指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强化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强水电气暖、物流等重点领域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经营空间保障。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情况,依法实施“一区一策”“一路一策”,在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前提下,方便消费者临时有序停放交通工具。鼓励国有企业将闲置不动产向个体工商户租赁。(省公安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参与提振消费。组织个体工商户参与“四季经济”打造和“齐鲁服务消费季”“乡村好时节”“农民丰收节”等促消费促增收活动。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入“山东文旅智慧票根联盟”,推动联盟商家共享客源、相互引流、互惠互利。实施“放心消费在山东”行动,积极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付,支持平台企业创新线上放心消费场景应用,引导有关平台企业绘制“放心消费地图”。(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创新创业,加力培育强增量

  (六)便利准入准营。推动政务服务全要素转型,从“减环节、减时间”转向数字化法治化精准化深度保障和服务。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深化个人创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探索市域“一照多址”(不涉及许可事项)、AI助力登记注册服务。鼓励各地将园区、众创空间、商业楼宇等集群登记场所,提供给从事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等智力型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机关单位、国有企业采购及工程招投标,清理不合理限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丰富创业指导。建立创业陪跑机制,聚焦创业主体需求,组建陪跑导师和陪跑专员队伍,定期开展“创培在身边”专家基层行服务活动,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构建创业知识库,运用人工智能打造智能问答、文本生成等应用场景。用好平台企业智能选址工具,便利精准选址、制定经营策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青年人才创业。建强新兴领域青年骨干人才库,举办“青社学堂”培训班,培育“青春小店”发展,激活青春经济动能。打造“数字游民社区”,吸引AI创业者、区块链开发者、技术创客等“超级个体”,构建数字游民产业生态,赋能数字创意、文化旅游、现代服务等产业。推动传统经营模式与直播电商、文创设计、新消费场景等新模式深度融合,促进青年传承老字号和非遗技艺。(团省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创业资金政策。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就业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指导金融机构创新“创贷+商贷”产品,逐步降低或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要求。(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加强人才供给。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根据个体工商户个性需求开展培训,引导个体工商户自主利用好就业创业、山东人才网等资源。依托“人才飞地”有关政策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创业发展提供跨区域人才对接、资源支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强平台载体,全力支撑提质量

  (十一)推动数智化转型。强化数字赋能,开展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专项培训。强化合规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在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集群化发展。梯度培育个体工商户特色产业集群,围绕要素保障和生产增效加大帮扶,促进集群内个体工商户共同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向重点集群延伸。实施“头雁领飞”行动,引导龙头企业向集群内个体工商户开放供应链、实验室、知识产权、检测数据等资源,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资源对接活动,推动集群内各类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十三)实施品牌化驱动。打造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加大市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力度,深入挖掘非遗等品牌潜能,培育一批特色创新场景。着力打造、叫响个体工商户特色产业集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品牌,组织集群内个体工商户运用好、维护好、发展好集群商标品牌,支持区域特色集群品牌参与“好品山东”遴选。开展商标注册“事先检索”公益服务和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培训,提高个体工商户合规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提升专业市场功能。引导各类专业市场建设政策法规宣传、消费投诉维权、质量标准计量、年报信用修复、物流配送衔接等服务站点,提升服务效能。围绕专业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提供差异化优质金融服务。引导专业市场设立体验中心,集中展示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特品新品,提供沉浸式消费体验,推动加工制造、现代服务双向赋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五)提供“个转企”全链条服务。坚持个体工商户自愿转企,提供转前指导、转后持续跟进的全过程服务。对转企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赋能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一人公司”发展,提供登记注册便利化、算力资源保障、人才引育激励、项目融资对接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五、聚合服务保障,通力协作优环境

  (十六)健全服务网络。发挥好个体私营企业服务机构、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托市场监管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银行服务网点等场所,加强诉求收集、办理,形成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络。发挥市场化服务机构作用,提供创业辅导、财税代理、法律维权、数字转型、品牌培育等专业化服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七)维护合法权益。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强化部门协同,依规开展涉年报诈骗信息处置。鼓励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治体检和纠纷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办理好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委网信办、省工商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柔性监管执法。优化基于信用风险分类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修改完善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减罚免罚轻微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九)开展常态化监测。探索编制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指数,将分型分类、融资信用、社保、知识产权等信息和税务部门监测情况纳入监测体系,动态掌握发展趋势,定期分析研判,优化调整帮扶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税务局)

  (二十)加大褒扬激励。大力宣传个体工商户先进事迹和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经验做法,增强个体工商户的荣誉感和使命感。(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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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