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6/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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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全国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发布全国统一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一、裁量基准适用范围。《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涵盖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第1-10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第11-15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6-18项)、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第19-30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第31-33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34-59项)、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第60-62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第63-65项)、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第66项)。《裁量基准》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2021年,税务总局分两批明确了14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裁量基准》除将已明确的14项「首违不罚」事项全部纳入「轻微」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外,一并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8项行政处罚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3.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6.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涉及发票25份以下);7.丢失发票(丢失的发票属于已明文规定失效、开票系统已实际停止使用或者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发票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8.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上述8项事项的适用条件均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统一执行口径。《裁量基准》明确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进一步提升执法确定性。

四、税费协同。《裁量基准》进一步体现「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运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事项的逻辑保持一致。

五、逾期未申报与偷税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量基准将「责令限期改正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作为裁量因素,运用「定额+幅度」设置处罚标准。对偷税违法行为,综合采用「五年内处罚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3个具体可量化裁量因素,划分4个裁量阶次,并将「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作为辅助裁量因素。

六、严格依法实施。《裁量基准》是对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与量化,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七、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是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本公告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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