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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现予公布。
一、适用范围。属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境内单位,为境内自然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扣缴申报。
二、报表组成。《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构成本公告附件,扣缴义务人应当据实填报,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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