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都会面临共享管理层,跨主体产生的人员工资及差旅费用到底能否在各公司进行分摊一直是大家倍感困惑的问题。
一、集团化管理与集团企业的区别
我们需要明确,大家概念中的集团公司一般可能只是管理决策层认为的集团化管理模式,即将多家关联公司或股东存在穿透关系的公司进行统一集中化的整合。这种管理模式通常会共享核心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各业务板块的核心层也可能涉及要跨公司主体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虽然集团已不需要再办理核准登记,但正真意义上的集团公司,依旧是需要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信息后进行“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才能正式对外被认为是集团企业,即涉税处理中也才能被认定为是集团企业。
政策依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二、人员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准予将其发生额进行全额扣除。注意政策中强调的是工资必须是由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所由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收取的劳动报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向非本企业任职受雇,但任职于集团内(或提供集团化管理的)其他企业员工发放“酬金”,需要在支付时按照“劳务报酬”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收款方还需要到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方企业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及集团内用工及社保问题,需要注意:
如果人员需要长期跨公司提供服务,特别是长期借调甚至需要派驻到另一家公司驻扎,建议直接变更劳动关系,由借调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人员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的单位需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确保有人事借调函等任职受雇资料,并且不建议长期这样操作。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是接受服务的企业可以统一将服务费支付给该人员任职受雇的公司,收款公司就收款金额开具发票再向提供服务的员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
三、差旅费报销问题
集团化管理过程中共享管理服务,尤其是涉及跨区域管理,势必会产生人员差旅费。
例如:
某集团企业高管张总,其与集团核心企业A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因工作需要每月都需要到省外各集团成员公司考察和开展工作指导,成员公司行政人员为其计划出行形成并为其预定出差期间的机票和酒店住宿。
1.增值税口径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由成员公司为其支付差旅费,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酒店住宿发票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由其受雇A企业负担其差旅费用,则可以将其为开展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企业所得税口径
关于非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因没有政策原文可以作为参考,实务中的处理一般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真实、相关、合理的要求,基本处理原则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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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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