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这些规定你不可不知
发文时间:2021-11-12
作者:裴老师
来源:正洁财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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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滞纳金,你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超过未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仅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规定滞纳金是否有上限及是否不能超过未缴税款,因此,实务中对此产生了争议。


  那么有无其他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是否有税务机关依据其他法律对加收的税收滞纳金有上限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可知,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应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此,税收滞纳金是有上限的,应不超过未缴税款金额。


  税务机关也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如: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信宜市***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15年8月、2015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在实务中,有的税务机关并未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会出现税收滞纳金超过少缴税款的情况。相信随着执法越来越规范,税收滞纳金超过少缴税款的情况将不会出现。


  二、缴纳欠税和税收滞纳金是否必须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税收滞纳金。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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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文章典型地代表一种盛行于税务机关的以票控税思想,而不是依法纳税的思想,即希望借助发票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税务问题。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扣除凭证应该在汇算前取得,但并未规定如果没有取得,就不能扣除。当然,它也不敢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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