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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我省境内开采上述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的资源税单位税额:
天然矿泉水3元/吨
建筑用砂1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1元/立方米
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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