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3-13
文号:国税发[2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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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总体情况

  (一)检查户数、检查面。2001年全国6232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26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0.6%,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142万户,查实率为54.7%。

  国税系统3022个稽查机构共检查141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2.5%,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69万户,查实率为49.4%。

  地税系统3210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19万纳税户,检查面为9%,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73万户,查实率为61%。

  (二)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稽查查补总额409亿元,其中:查补税款343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7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319亿元。全国平均入库比例为90.6%,比上年同期降低2.8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85%的比例高出5.6个百分点。

  国税系统查补总额为215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7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9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62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88.3%,比上年同期降低5.7个百分点。

  地税系统查补总额194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64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57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93.2%,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三)罚款比例。全国平均罚款比例高于总局确定的目标,平均罚款比例为14%,比上年同期增长1.6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10%的比例高出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6.7%,比上年同期提高1.9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1.2%,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四)税款流失比例。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1.2%,比上年降低0.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9.7%,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3.5%,比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

  (五)结案率。全国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138万户,结案比例为97.4%,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8.9%,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地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5.9%,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六)大案要案查处。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力度明显增强,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力度下降。全国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254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82户,增幅7.7%,涉及税款5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亿元,增幅3.7%;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25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30户,增幅13.6%,涉及税款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幅1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0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2户,增幅72.4%,涉及税款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亿元,增幅62%。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73户,比上年同期减少5户,减幅6.4%;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2户,比上年同期减少4户,减幅66.7%。

  国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31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12户,增幅9.3%,涉及税款2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亿元,增幅6.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4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户,增幅21.8%,涉及税款1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幅25.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5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3户,增幅33.3%,涉及税款1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亿元,增幅20.8%。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8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2户,减幅24%。

  地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223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0户,增幅6.1%,涉及税款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1亿元,增幅0.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06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户,增幅3.9%,涉及税款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亿元,增幅6.5%;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48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9户,增幅152.6%,涉及税款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168.3%。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户,增幅25%。

  (七)涉税案件移送。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59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670起,增幅80.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5172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476起,增幅91.8%;地税局移送案件813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94起,增幅31.3%。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859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26起,增幅39.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374起,比上年同期增加473起,增幅52.5%;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4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3起,增幅12.3%。

  二、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查面、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从国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12.51%,而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58%,最低的为2%,两者相差56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以上的有13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17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49.4%,各地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13%,两者相差81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16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不含40%)以下的有10个地区。从地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9.04%,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33%,最低的为1%,两者相差32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含15%)以上的有7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20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61.03%,各地查实率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25%,两者相差69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24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以下的有4个地区。

  二是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从国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青岛市国税局,增长118%,减少最多的为内蒙古国税局,减幅61%,国税局有29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以下的有13个地区,减幅达到50%以下的有甘肃、辽宁、内蒙古3个地区,分别减幅为52%、53%和61%。从地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北京市地税局,增长46%,减少最多的为青海省地税局,减幅40%,地税局有17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含20%)以下的有5个地区。

  三是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相差十分悬殊。

  从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之间的查补比例看,2001年国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湖北省为7%,地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广西和湖南省为8%,与最低的相比分别相差6个百分点。

  从人均检查纳税户数看,国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1户,最高的为108户,最低的为4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5个地区。地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3户,最高的为62户,最低的为5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3个地区。

  从人均查补税款来看,国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27万元,最高的为302万元,最低的为6万元,两者相差296万元。地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32万元,最高的为106万元,最低的为11万元,两者相差95万元。

  四是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从罚款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10%目标的国税局有6个地区,地税局有10个地区。从入库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85%目标的国税局有5个地区,地税局有2个地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积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分析本地区税款流失较大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加大查处力度,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要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既要加大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面,检查面应达到20%以上,力争5年时间对所辖企业全部检查一遍,同时,还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实率,查实率应达到55%以上,降低税收成本,并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结案率。

  三要统筹安排工作,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提高办案技能,力争年人均检查纳税户数达到25户以上,缩小各地区之间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的查补比例和年人均查补税款之间的差距。

  四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必须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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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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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