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企业,发生了股票买卖行为,这家企业开业后受到多方经济的影响,仅仅进行了股票买卖业务,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这买卖也亏了~但是他们一年的卖出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了。
问题来了~要不要申报呢?
估计大家都知道买卖股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这企业发生的行为是亏损买卖,也就是说销售额为0,那么要不要申报呢?
老会计以经验说,无需申报。全部空表保存,零申报就可以了,省时省力!
新会计以理论说,发生了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买入和卖出均应当填写计算,最后的结果为0!
二人争执不休,你同意哪一种呢?
我们还是来看法规:有很多人说反正没有税金,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从本条来看描述的几种情形,产生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就会被认定为有恶劣的性质,那么咱们描述的情况就不存在了,果真如此吗?
这里面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这家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其他的经营行为,仅仅发生了股票买卖业务,而且数额巨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销售额虽然是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判断是否达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规定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也就是说,现在股票买卖行为如实申报后,可能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期如果有一笔买卖盈利,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6%。如果没有如实申报,而是在盈利的买卖发生的时候才申报,那么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适用3%。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金融商品买卖,是自行计算销售额后填入表中,还是将卖出价与买入价均填入表中,在增值税的填表说明中已有说明,不辩自明。但依然还有很多会计认为反正我的增值税没有少交,就没关系。
我想说企业发生的股票买卖行为,尤其是大额资金的买卖行为,证券行业的数据就传不到税务局吗?如果资金再大一些,有可能上市公司还需要发表公告,这些情况税务局就掌握不到吗?我想,一定是你小看了金税四期~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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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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