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收益六种情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发文时间:2022-03-28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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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一般为税后收入,所以,为防止重复纳税,取得的税后分红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要区分以下六种情形:


  一、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二、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并不是居民企业。因此,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投资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转让股权所包含的未分配利润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转让股权形成的收益均确认投资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为什么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股息所得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接受股权转让方作为新股东在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取得该部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所得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如果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确认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受让股权人分配时又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会造成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转让环节不确认股息所得。也就是留在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已经流转给了股权受让方,由他享有分配时享有免税优惠。从这些企业的整体来看,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免税结果在受让方继续实现,这样国家并没有多征税。


  四、境内居民企业对外非居民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因此,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只不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减。


  五、“名股实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要区分情况。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判定为债权性质的投资,以投资名义投出的资金,对投资方来说就是贷款业务。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作为利息所得进行会计处理,收取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取的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投资赎回时,如果原价赎回,按照收回贷款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明股实债”业务被认定为混合性投资且从被投资方溢价赎回,对于溢价部分,按照“债务重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并免交增值税,但对债务重组利得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股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一般不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一般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作为股息分利处理。股息红利免缴增值税,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投资退出时,如果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投资方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分红;其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即资产转让所得部分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六、居民企业之间非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举例:甲公司通过100%控股的乙公司间接持有丙公司股份,2020年1月份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最终甲公司取得了投资收益1000万元。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不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居民企业之间的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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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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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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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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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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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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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