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报送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19-08-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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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根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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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劳务”时间如何判断?

有小会计问“2019年11月起,我为同一企业连续两个月提供了劳务,是不是连续性劳务?可以要求企业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拿到问题,凡人第一反应是“这怎么能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呢?这才两个月啊,时间明显不够长啊?”可再一细想,“连续性劳务”还真值得讨论。


  连续性劳务报酬是个人所得税独有的一个概念,不仅涉及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不涉及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代纳税人办理的扣缴义务人范围。但是,在三个事项中,对于连续性劳务的税法界定大相径庭。


  一是连续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在适用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范围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是连续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年22号文)规定,适用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三是从事特定行业的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44号公告解读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那,到底该如何认识“连续性劳务”?


  凡人以为: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的扣除。具体扣除金额需要按照《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以及《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年22号文)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的扣除范围。两项保险支出的扣除不再限于2017年39号、2018年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其适用范围事实上延展到了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也事实取消了对劳务报酬所得的“连续性”限制,即对于灵活就业(即无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两项商业保险支出。


  对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究其实质,并不是对连续性劳务的行业限制,而是出于预扣预缴方式的限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2019年第4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扣缴义务人,仅限于在支付纳税人所得时依法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的扣缴义务人。


支付一笔税后劳务报酬3万元,公司实际要承担多少支出?

 今天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要付给专家一笔咨询费。发票公司帮忙代开,约定税后报酬是3万元。


  于是老板对他说:支付税后3万元,咱们公司到底该出多少钱?代缴多少税费?


  朋友第一次遇到这类事情,发了半天呆,拿起计算器猛按了半天,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噢,卖糕的,好头疼!


  苦思冥想半天,想到了我。


  我说,好吧,平时好事也想不起我,总是有这些费脑筋的事情会想起我。我再给你当一次帮工吧!这个事情分两个步骤考虑:


  一、税后报酬换算成税前报酬


  一笔税后3万元的劳动报酬,换算成税前是多少钱呢?税法书中是给过公式的,但这些公式太过繁琐,记起来很费劲。作为都接受过九年全日制义务教育的我们来说,用列方程式的方法来计算,其实是最简便不过的。


  设税前收入为X,根据预扣率表,用30%这个预扣率

 X-X*(1-20%)*30%-2000=30000


  X=36842.11元。


  将此数字带回去重新计算,36842.11*(1-20%)*30%-2000=6842.11元。


  税后收入36842.11-6842.11=30000元。重新验证正确。


  【特别提示】使用方程式这种算法,用“税收后入-费用扣除标准”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找相应的级距。计算出税前收入后,必须重新验证一遍。因为可能会遇到一些数字跨档,试算时的税率不一定正确。验证如果不正确,应选用下一级税率重新计算。


  二、用税前收入计算出发票金额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你公司支付的金额,除了不含税的金额,还有增值税税额。


  本业务中,专家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是3%,而且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不能享受按期纳税每月10万元的免税额。


  专家应该给你公司开一张咨询费发票,


  票上价款是36842.11,税款是36842.11×3%=1105.26元。


  价税合计是36842.11+1105.26=37947.37元。


  另外,还需要考虑附加税费,如果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7%,教育费附加是3%,地方教育附加是2%,2019年之后减半征收。


  该咨询费应缴纳附加税费:1105.26×(7%+3%+2%)×50%=66.32元。


  上述66.32元如果约定由你公司承担,会计上可以列支,但需要注意,因为该笔税款显示的纳税人不是本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32元,按25%的税率计算可能会多缴企业所得税16.58元。不过这只是估算,如果你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那就更少了。或者万一你公司亏损了呢,也可能就不用补缴税款了。


  所以,目前你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是37947.37+66.32=38013.69元。


  朋友想了半天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和两个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能扣除吗?


  我说: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我见过北京12366答复可以扣除。但是根据目前国家明确颁布的文件,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除了保险证券营销员外,其他人额外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规定是这样的: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可以看出,公告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扣除附加税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只能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实际上这个20%相当于是对劳务报酬取得时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税费做了一个统一的匡算并扣除。


  也有的朋友会说,有没有政策依据不归我考虑,不过我们当地税务机关既然同意扣除,那我就扣除呗。


  我的意见是:如果是约定的是税前收入,没有问题。扣除附加税费后,再扣减除费用,用预扣率计算,扣多扣少其实影响都不大,最终个人所得税是需要汇算清缴的。


  如果类似本文约定的是税后收入,若想倒算一个税前劳务报酬,而且要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考虑到扣除项目中,难度真的挺大的。税法书中给定的倒算公式肯定不能用,而凭我目前残余的初中数学水平,我居然连方程都列不出来。由此,我更坚定认为总局的政策是不允许额外扣除附加税费的,他要照顾我们这些数学水平差的人,真不会倒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