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1-12-18
文号:国税函[20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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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完成。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首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的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推行电子申报和新的汇算清缴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各地税务机关在面对新报表、新软件、新人员的情况下,按照总局今年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从各地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按法规时间完成了本地区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和数据软盘。现将200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企业电子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

  与往年相比,新的申报表内容多,难度大,需要企业填报的信息数据多。为了减轻企业年度申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各地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广申报软件,对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数据的保存、备份、输出及各附表的填写进行演示和解释,使得有条件的企业绝大部分都采用了电子申报,对不具备软盘申报的企业,也运用多种具体有效方式,努力实现电子化申报,如云南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并代录入数据或由税务局外聘录入人员进行补录,对部分规模小、没有计算机的企业,基屋税务局甚至提供计算机给企业完成申报,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2000年度企业申报全部实现电子化的有辽宁、山西、江苏、福建4个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电子申报率超过50%的分别有湖南、青岛、贵州、内蒙古、大连、重庆、云南、宁夏、天津、广东、吉林、四川、江西、河南和浙江15个省市的国税局。

  二、宣传和辅导培训的力度和规模较往年加大,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

  为确保新报表填报和汇算软件进行正确有效,各地根据温州会议精神和总局随后下发的《新报表填报指南》,一方面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征收大厅的电子屏幕、公示板宣传汇算清缴的新变化的新要求,并在征收大厅设立单独窗口负责解释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培训力度,采用宣讲会形式以梯次方式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新报表的填报和新汇缴软件的操作使用,并印刷汇算清缴小册子发给纳税人,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说明新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填报方法以及应注意事项,减少差错,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申报工作。从各地情况看,大多数省市通过层层培训,责任到人的方式,对相关基层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辅导。其中,培训面达到100%的有山西、河南、湖北、重庆、吉林、宁夏、北京和江苏等8个省市。从各地的汇缴情况看,凡是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搞得好的地区,企业报送的申报表质量普遍高,整个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也比较好。

  三、与审核评税有机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今年汇算清缴中,各地普遍将审核评税与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审核评税力度。在初审评税中,重点对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报表各项目是否完整正确、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错报的,通知其限期改正或重报。在初审评税基础上,各地利用新软件提供的平台,又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敏感行业、长期亏损的企业或微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或减半税期进入减半或全额征税期的企业等有所侧重进行了深层次的审核,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苏省在对全省11043户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了全部初审评税基础上,对9611户企业进行了复审,其中草药,约谈1994户,调整2355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68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447万元,调减亏损64422万元,在审核评税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和避税疑点的企业472户,已移送稽查和反避税部门处理,对纳税人实施了从汇算清缴到审核评税再到审计、反避税的全方位的税收管理。

  河南省通过审核评税,共对330户企业进行了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宽额,1037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33万元,调减亏损4106万元,间接影响亏损企业所得税774万元。通过案头审核评税选定审核案源41户,确定出口企业关联交易关系20件,为进一步实施税务审核和反避税调查打下了基础。

  通过审核评税,全国共对32811户企业进行了调整,占汇算清缴总户数的29.4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3亿元,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66亿元,调减亏损87.81亿地,征收滞纳金和罚款0.53亿元,同时各地还选择一批有偷、避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和反避税部门作后续调查、审计。通过两级审核评税的实施,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身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了汇算的效率和质量。

  四、建立涉外税收企业资料数据库,强化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不少地区利用新报表和申报软件的有利条件,建立了电子数据信息库,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为计算机分析辅助审核评税、审计和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前期资料和准备。如江苏省建立了本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库,并通过审核评税软件的分析、综合,首次向全省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了全省99个厅业共1485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供各地审核评税参考,解决了历年来审核评税缺乏参照指标的难题,深化了审核评税工作,提高了审核评税工作的效率和准备性。

  五、具体汇算工作中,新老问题并存,仍需引起重视

  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虽然在总体水平和质量上比去年大大提高,但在具体汇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法规时间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数据,影响了全国的数据汇总工作;二是部分地区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强,主管领导把关不认真,上报总局数据错误较多,有些数据明显不符合逻辑,影响了全国数据汇总的真实性和准备性;三是有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未接到总局通知为由,不向企业出具统一格式的分支机构汇报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四是在企业多提折旧、交际应酬费超标、未经批准擅自列支财产、坏帐损失、原材料成本结转不准确、多列利息支出、预提费用年终余额未作调整、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未按法规期限摊销等等历年老问题仍大量存在,加大了汇缴审核工作量和难度;五是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重“两税”而轻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申报准确率较低,需要各地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加强重视程度和调整征管力量分配。

  新报表的实施、电子申报的推广和新汇算清缴软件的应用,可以说是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来说,报表数据虽然增多,但表间逻辑关系紧密、项目清晰,特别是企业年度亏损向弥补、总分支机构间亏损横向弥补、外国税额扣除等复杂易错的项目,运用电子申报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其实际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税务机关来说,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采集企业的财务数据和有关信息,避免了工作中信息量不足造成的管理被动局面;其次,通过汇缴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户企业详细资料及税务机关内部的汇总审核情况,使上级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所有企业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并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情况,促进征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新报表及其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为需要大量信息作依托的审核评税、审计、反避税和协定执行等一系列工作的下坚实的基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的实践证明,新的申报及表其企业申报和汇算软件,是完全适应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的,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今年是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的第四年。经过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汇缴工作质量和推广电子申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现对2000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河南、吉林、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北、山西、浙江、天津、宁夏、黑龙江、贵州、云南、重庆、辽宁和青岛16个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应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总结、完善,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本地区的汇算清缴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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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