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三】|李佳琦翻车,如花西子解约,网友退货索赔会怎样?
发文时间:2023-10-08
作者:卫永鹏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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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带货顶流大主播李佳琦在直播间带货花西子时出言不慎,引起了网友不满,掀起轩然大波,“怼言”冲上了热搜。舆论发生后,拥有千万粉丝的花西子抖音直播间成交额一度暴跌9成。


虽然李佳琦迅速道歉乃至痛哭,但舆论走势却并不买单,仍通失数百万粉丝。花西子也未能幸免,在一波波“口诛笔伐”中躺枪。网友戏称花西子为货币单位,1花西子=79元。网络公开李佳琦年收入18亿,全网刷屏要求对李佳琦查税。


吃瓜群众瞎操心,笔者也不嫌事多。心想,假如网友要求退货退款,李佳琦会不会一朝回到解放前?一觉醒来成为“亿万负翁”?


李佳琦的商业帝国


企查查App显示,李佳琦关联企业共有16家,均为存续状态,涉及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管理咨询、网络科技等领域。其中,6家工作室均由李佳琦个人独资,10家公司由李佳琦持股有多有少。


6家工作室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李佳琦出资合计500万,其中4家各出资100万,另外2家各出资50万。10家公司均由李佳琦与其母亲或他人共同出资,李佳琦合计出资2611万。也就是说,李佳琦对16家企业合计出资总额为3111万元。


据网曝,李佳琦“带大”的花西子,年营收超过40亿。假设网友愤怒抛弃花西子,要求退货退款40亿,如果李佳琦直播间的运营是李佳琦名下的16家企业在负责,网友提出连带赔偿时,李佳琦个人能逃脱得了吗?


假设,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李佳琦直播间以李佳琦名下16家企业收取带货佣金,不以李佳琦个人名义收取带货佣金。


即便如此,李佳琦个人很可能也无处可逃,原因是李佳琦名下有6家工作室均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6家工作室若与花西子连带承担40亿元的退货退款责任,则李佳琦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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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一想,李佳琦的智囊团不会这么傻,他们一定会将毫无风险的现金流业务放在6家工作室,同时将略有风险的养蜂收蜜业务放在10家有限公司。原因很简单,即便10家有限公司对外担责负债,李佳琦的最大风险,也只是以2611万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绝不会蔓延到李佳琦的个人家产。


为什么?


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即公司以独立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为限,对所开办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李佳琦的10家有限公司与花西子对外连带承担40亿元退货退款责任,哪怕这10家公司无力赔偿导致破产,李佳琦的家产也毫发无损。


萨洛蒙萨洛蒙


为什么李佳琦家产可能毫发无损?


那就必须先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萨洛蒙诉萨洛蒙案奠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商务的商人,1892年,他组建了一家萨洛蒙有限公司,股东有7名,他本人、妻子及五个孩子。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萨洛蒙认购20001股,其余6股由其妻子和五个孩子每人认购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为7人的要求。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批准萨洛蒙将他的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他认购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务,并有公司资产作担保;余下8782英镑,以现金形式付给萨洛蒙。公司在之后经营中对外又借了部分债务,未设置抵押。


次年,萨洛蒙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债务被依法清算。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萨洛蒙要求公司先清偿其本人有担保的债权10000英镑。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这样其他债权人将一无所获。无担保债权人声称,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因为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清算人代表那些没有担保的债权人,主张公司的鞋店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担保债的求偿。


当此案诉诸法院时,初审法院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上诉法院则根据《1862年公司法》基本维持了原判,指出公司不过是一个虚拟身份,萨洛蒙应该清偿因公司而产生的债务。


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一致认为,萨洛蒙组建公司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的、合法的,设立公司的手续也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英国上议院最终认为,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持有者,但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可以说,这个判例在公司和它的投资人(即股东或实控人)之间隔起了一层“公司面纱”,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中国也有同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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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度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1.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独立人格。

2. 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的法人地位。

3. 由于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萨洛蒙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再次回到文章的发问。我们现在知道,李佳琦向10家有限公司合计出资2611万元,如果该10家公司无力与花西子共同退货退款40亿元,李佳琦也只是以2611万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绝不会蔓延到李佳琦的个人家产。


萨洛蒙诉萨洛蒙案的判决极大的保证了股东资产的安定性和止损性,但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该规则的不公平性就开始显现出来的。


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后来就有了“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可以否定公司与公司成员分别独立之人格,从而令股东或公司成员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后记


创业者设立什么样的企业,不仅关乎到创业者是否与自己的企业同生死共命运,还关乎到创业者在失败之后能否轻装上阵东山再起,更关乎到税收筹划、控制权、挂牌上市等核心问题。


如果读者考虑未来创业,都需要避免企业负债危及家产的风险。


如果你对这一话题感兴趣,敬请关注家企风险隔离专题系列文章:
家企风险隔离 | (一)夫妻店、父子店负债威胁家产,有哪些风险隔离措施?
家企风险隔离【二】|老板:公司是我家?风险太大!来看三招!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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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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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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