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罚款、拘留、拒执罪?该怎么选?
发文时间:2023-10-16
作者:王玲玲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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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大多依旧抱有不管、不理、抵触等情绪,甚至还会做出妨害执行的逃避、对抗等行为,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同样可能出现逃避、对抗执行的行为。“执行难”不是空话,但是作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在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时,也应该对该类行为将引起的严重后果有所认识。本文将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案例、法律规定等方面了解和认识该类行为的法律风险。

案例1】拒绝执行罚款

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马某借款8万元,逾期后,马某多次催要,徐某共偿还3.9万元利息,剩余本息拒不偿还。马某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徐某仍不履行。执行中,执行干警给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其拒不配合,无奈只有留置送达。执行干警多次要求徐某履行义务,其一拖再拖,当执行法官欲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7万元后,请求法官进行调解。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马某同意只执行本金8万元和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法官要求徐某两天内将应付款项主动转入指定账户,但徐某逾期后故意躲避不予履行,经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徐某不仅有银行存款,且还在经营店铺,鉴于被执行人徐某有能力履行而恶意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徐某处1万元的罚款,徐某接到罚款决定书时非常后悔,及时将剩余款项和罚款如数缴纳。

案例2】拒绝协助执行罚款

个体户宗某,租用甲公司铺面经营药店,甲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的工厂和铺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及时向宗某说明了查封情况,到了交租金的期限,要求宗某将租金交到法院。宗某却说:“我只认老板,我的租金只能交给老板……”执行干警向宗某解释法律规定,希望他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可宗某始终拒绝。

执行法官耐心向宗某阐明法律关系,并告知他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后果。执行干警给宗某指定交款时间,宗某仍觉事不关己,拒绝将租金交到法院。法院认为,宗某的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执行法官立即对宗某采取拘传手段。在拘传过程中,宗某才意识到拒不协助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将应交纳的租金及时交到法院。鉴于宗某认错态度良好,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法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对宗某经营的药店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3】拒绝执行拘留

王某欠付李某鸡棚租赁合同租金,李某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拖欠李某的租金,但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王某不配合,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不是关机就是不接电话,去其住址,也不见踪影。在一日得到王某的行踪后,执行法官与法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将王某扣留,在谈话时王某态度蛮横,称自己没钱还款,但执行法官已做过调查,王某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属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王某承认错误并自动履行案件款。
 
案例4】拒绝执行以拒执罪判处罚金

梁某成立的蔬菜种植公司,欠付工人32万余元工资,多次催收无果,工人张某等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到期后,梁某及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执行中,执行干警依法向梁某及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传唤梁某,但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躲避,不到庭接受询问,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毫无畏惧。法院依法对梁某罚款5000元,其仍拒不履行,并逃匿至广东生活

工人张某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梁某及公司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梁某及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梁某于2023年4月26日在广东省连州市被抓获归案。逮捕后,梁某家属向法院账户汇入32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拒执罪判处被告单位蔬菜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梁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5】拒绝执行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王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还本付息,如果王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某银行则有权以王某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限额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

执行中,法院传唤王某到庭,告知其拒不履行及对抗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涉案房产,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拍卖裁定并传唤王某到庭,王某拒不到庭。法院组织凌晨行动,张贴传票传唤王某到庭,王某拒不到庭。后,历经三次凌晨行动、三次司法拘留,王某仍拒不搬出,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断水断电。法院将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材料及移送函移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家属代为将涉案房产移交法院进行拍卖。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风险行为

1、住宅、商铺、厂房等不动产被执行,拍卖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拒不迁出。
2、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
3、被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
4、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5、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利用他人银行卡等代为进行生产经营等相关交易。
6、被执行人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使被处置财产未能拍卖。
7、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的方式妨害执行。

【应对措施】

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如果有失信行为,不仅自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会被限制高消费等,失信记录也会影响子女上学或者就业。如果有拒绝执行等犯罪行为,更会对自己和家庭成员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不逃避执行,不触犯法律,避免带来严重后果。

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方,配合执行法官寻找更多线索,以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如被执行人的经营行为、相关的交易、经营场所、证人证言等,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结语

作为被执行人来讲,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不应该等着法院去评判你是否具备执行能力,面对法律的警钟,要时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行为,积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要在拘留、罚款、拒执罪中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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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