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罚款、拘留、拒执罪?该怎么选?
发文时间:2023-10-16
作者:王玲玲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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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大多依旧抱有不管、不理、抵触等情绪,甚至还会做出妨害执行的逃避、对抗等行为,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同样可能出现逃避、对抗执行的行为。“执行难”不是空话,但是作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在逃避或者对抗执行时,也应该对该类行为将引起的严重后果有所认识。本文将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案例、法律规定等方面了解和认识该类行为的法律风险。

案例1】拒绝执行罚款

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马某借款8万元,逾期后,马某多次催要,徐某共偿还3.9万元利息,剩余本息拒不偿还。马某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徐某仍不履行。执行中,执行干警给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其拒不配合,无奈只有留置送达。执行干警多次要求徐某履行义务,其一拖再拖,当执行法官欲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7万元后,请求法官进行调解。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马某同意只执行本金8万元和预付的案件受理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法官要求徐某两天内将应付款项主动转入指定账户,但徐某逾期后故意躲避不予履行,经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徐某不仅有银行存款,且还在经营店铺,鉴于被执行人徐某有能力履行而恶意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徐某处1万元的罚款,徐某接到罚款决定书时非常后悔,及时将剩余款项和罚款如数缴纳。

案例2】拒绝协助执行罚款

个体户宗某,租用甲公司铺面经营药店,甲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公司的工厂和铺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及时向宗某说明了查封情况,到了交租金的期限,要求宗某将租金交到法院。宗某却说:“我只认老板,我的租金只能交给老板……”执行干警向宗某解释法律规定,希望他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可宗某始终拒绝。

执行法官耐心向宗某阐明法律关系,并告知他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后果。执行干警给宗某指定交款时间,宗某仍觉事不关己,拒绝将租金交到法院。法院认为,宗某的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执行法官立即对宗某采取拘传手段。在拘传过程中,宗某才意识到拒不协助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将应交纳的租金及时交到法院。鉴于宗某认错态度良好,并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法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对宗某经营的药店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3】拒绝执行拘留

王某欠付李某鸡棚租赁合同租金,李某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拖欠李某的租金,但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王某不配合,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不是关机就是不接电话,去其住址,也不见踪影。在一日得到王某的行踪后,执行法官与法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将王某扣留,在谈话时王某态度蛮横,称自己没钱还款,但执行法官已做过调查,王某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属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王某承认错误并自动履行案件款。
 
案例4】拒绝执行以拒执罪判处罚金

梁某成立的蔬菜种植公司,欠付工人32万余元工资,多次催收无果,工人张某等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到期后,梁某及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执行中,执行干警依法向梁某及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传唤梁某,但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躲避,不到庭接受询问,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毫无畏惧。法院依法对梁某罚款5000元,其仍拒不履行,并逃匿至广东生活

工人张某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梁某及公司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梁某及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梁某于2023年4月26日在广东省连州市被抓获归案。逮捕后,梁某家属向法院账户汇入32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拒执罪判处被告单位蔬菜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梁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5】拒绝执行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王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还本付息,如果王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某银行则有权以王某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限额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

执行中,法院传唤王某到庭,告知其拒不履行及对抗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涉案房产,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拍卖裁定并传唤王某到庭,王某拒不到庭。法院组织凌晨行动,张贴传票传唤王某到庭,王某拒不到庭。后,历经三次凌晨行动、三次司法拘留,王某仍拒不搬出,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断水断电。法院将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材料及移送函移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家属代为将涉案房产移交法院进行拍卖。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风险行为

1、住宅、商铺、厂房等不动产被执行,拍卖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拒不迁出。
2、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
3、被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
4、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5、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利用他人银行卡等代为进行生产经营等相关交易。
6、被执行人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使被处置财产未能拍卖。
7、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的方式妨害执行。

【应对措施】

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如果有失信行为,不仅自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会被限制高消费等,失信记录也会影响子女上学或者就业。如果有拒绝执行等犯罪行为,更会对自己和家庭成员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不逃避执行,不触犯法律,避免带来严重后果。

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方,配合执行法官寻找更多线索,以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如被执行人的经营行为、相关的交易、经营场所、证人证言等,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结语

作为被执行人来讲,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不应该等着法院去评判你是否具备执行能力,面对法律的警钟,要时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行为,积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要在拘留、罚款、拒执罪中做选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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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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