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有一处自建的商业房产,由于多方面因素考虑,打算将该房产过户至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名下,也就是房产证上面的产权所有人,由甲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该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过户采取无偿的形式,请问,该情况下的房产过户涉涉及哪些税?
一、是否涉及增值税
分析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14条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不动产只是从个人独资企业变为了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但应该注意,该不动产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分析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这里表述的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我们知道,自然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里将不动产从个人独资企业过户到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名下,不属于向“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情形,因此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小结:上述两种分析观点,直观看下来好像觉得都对又都有道理,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他和合伙企业一样,都必须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缴纳增值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人分属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只要房产有流转就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将不动产转移给自然人投资人名下,也要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也要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个人认为该房产过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直接拥有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并且采取无偿过户的形式,所以不存在有偿转让行为,个人认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也有财税朋友认为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变更为自然人投资人名下,属于分配给投资人名下,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房产过户,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呢?
我们知道,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财产,个人投资人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财产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动产过户应按照经营所得,以房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扣除累计折旧的计税成本的差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也不难理解,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自然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非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契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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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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